營建工程空污費修正費率 自102年7月1日起實施

地方中心/雲林報導

為改善營建工程逸散粒狀污染物造成的空氣污染問題,環保署修正「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自102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希望藉由合理的收費方式,使營建業主的污染成本內部化,以符合污染者付費及落實公平正義原則,同時提高營建業主改善污染的經濟誘因,期改善空氣品質。

雲林縣環保局葉德惠局長表示,本次修正重點,包括:調整疏濬工程的空污費計算方式,由現行以工程合約經費為費基,修正為以運出工地的土石體積(鬆方)為費基,以反映污染的外部成本;另調降區域開發工程的面積認定門檻,由5公頃修正為1公頃,以符合現況。

對於屬於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稱的第2級營建工程,如果該業主採行第1級營建工程的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者,可報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以第1級費率(費率較低)計徵空污費,以鼓勵營建業主採用效率較佳的防制設施,減少粒狀物排放。

環保署亦修正「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營建工程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偽造、變造、故意短報、漏報空氣污染防制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依查 驗結果或相關資料,以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率兩倍的金額,計算應繳費額。雲林縣環保局呼籲營建業者應依規定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雲林縣環保局表示,統計101年度告發處分案件,計有82件因逾期申繳空污費逕行告發。逾期申繳空污費每逾1日將依規定加徵0.5﹪滯納金;若逾期超過30日仍未繳納者,則再另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若為工商廠、場者,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營建業主應於開工前備妥相關文件,主動申報繳費,切勿因疏忽而受罰。相關訊息請上雲林縣環保局全球資訊網或電洽營建工程污染管制專線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