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擅自同意頂樓裝基地台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居民可請求將頂樓平台回復原狀

文 / 郭力菁

李先生一家剛搬入交通便利的社區大樓頂樓,住在頂樓視野採光良好,李先生一家人都很開心。某日,李太太前往頂樓晒被子時發現,頂樓平台上竟然有一具無線電基地台,李先生因擔憂自身及家人健康,遂向管委會提出反應,未料,管委會僅推託前幾屆的的住戶大會已同意,故管委會即和電信業者簽約,李先生一家日夜擔憂,不知如何處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款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否則該區分所有權會議決議即不生效力。

上開規定,即是在保護各該利害關係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避免事不關己的其他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以多數決方式強行通過在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以侵害該頂層或設置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權益,故上開規定具有強行法規之性質。

因此,若頂樓住戶不同意在頂樓設置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縱使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多數表決同意設置,該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決議也是無效。管委會不能據此無效之決議同意電信業者設置無線電基地台。

此時,頂樓之區分所有權人既屬頂樓平台之共有人之一,其即得依於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妨害排除之規定,請求電信公司拆除系爭基地臺及依民法第821 條之規定,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將頂樓平台回復原狀返還全體共有人。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台北地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