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宅未設籍 也難逃奢侈稅

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奢侈稅雖有排除條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出售「自用住宅」,就可免課奢侈稅,但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售屋,必須符合自住、無出租、無營業、遷入戶籍等4項條件,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才不用繳納奢侈稅。 台北國稅局查核轄區內不動產交易案件時發現,民眾在樂業街購買房屋自住,本人卻未將戶籍遷往新宅,且名下不只一棟房屋,在誤信代書建議下,以為只要母親設籍在此,就算是自用住宅,持有不到2年出售,可適用奢侈稅排除條款,結果補繳5百餘萬冤枉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常有民眾出售2年內自住房地時,誤信代書或仲介業者建議,以為只要出售房屋有自住事實,或是有直系尊親屬設籍,即可免報奢侈稅,卻因為忽略要在該屋設籍而功虧一匱。 稅官說,依據稅法規定,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條件,只要直系尊親屬、子女、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任一位辦理戶籍登記即可,但奢侈稅的規定不同,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設籍,而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名下僅有一戶房屋,才能豁免。 財政部強調,排除課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名下僅有1屋、自住、無出租且無營業、辦妥戶籍登記等4大要件,缺一不可,出售時不論持有年限長短,都不必擔心負擔10%或15%的奢侈稅。 反過來說,只要納稅人出售短期持有的不動產,欠缺其中一個要件,就會成為奢侈稅的課徵對象,包括只是未辦理設籍,但其他要件均符合的自用住宅持有人。 台北國稅局表示,包括奢侈稅和土地稅法,戶籍登記都是認定是否屬自用住宅的「法定形式要件」,即使事後可舉證房屋確實沒有營業或出租,仍無法排除課稅,提醒民眾一定要記得辦理設籍,以免遭補稅加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