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小船執照註記 得延用至註銷或變更

航港局表示,原領小船執照註記船種為「自用遊艇」者,同意繼續延用至註銷或申請變更船種為止。 港局函示,鑑於遊艇產業蓬勃發展,船舶法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修正後,特訂遊艇專章放寬檢查、丈量、載重線勘劃、證書發給及入出境檢查程序等規定;為使原領小船執照的小船種類註記為「自用遊艇」者,與船舶法專章規範的「遊艇」有所區隔,遊艇管理規則於一百零一年八月廿日公布施行後,乃請小船所有人依其意願,選擇經由轉換機制改註冊為「遊艇」,或保留小船身分但須將小船種類的註記變更為「非漁業用小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