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林孟婷/綜合報導〕時機歹歹,民眾面對罰單是能省就省,分文必爭!台南市男子蘇水波84年起欠繳汽車燃料費6年,交通部公路總局卻在96年才要求他繳欠費,但蘇某查知,法定請求權的期限是5年,公路總局已逾時了,遂要求免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理,判蘇某勝訴。此案可上訴。
法定請求權只有5年
蘇某已繳的84至86年汽車燃料費2萬5920元,高等行政法院要求公路總局返還蘇,甚至87至89年的汽車燃料費2萬1768元,也一筆勾銷;至於蘇某認為公路總局返還款還須加計利息,法院則駁回。
判決書指出,蘇某因交通違規,又不繳納罰款,86年被註銷車牌;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發現,蘇84至89年的汽車燃料費未繳,其中84至86年汽車燃料費2萬5920元,公路總局96年5月以雙掛號郵寄催繳通知書,由蘇親自簽收,但因他遲未繳費,96年10月被移送台中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蘇只好在99年12月繳款。
但蘇某事後得知,依90年元旦施行的「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汽車燃料費的請求權只有5年,公路總局已無權要求他繳費。
時機歹歹,能省則省,蘇某於是打官司主張公路總局應返還他已繳的2萬5000多元,並加計法定利息5%;至於87至89年汽車燃料費2萬1000多元,他也主張有權拒繳。
公路總局則主張,行政程序法施行前的汽車燃料費請求權,應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時效」規定,故要求蘇繳84至89年汽車燃料費,於法有據。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行政程序法公布施行前的債權,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的「5年請求權時效」,認定公路總局誤用法條,對蘇某已無債權請求權,判蘇勝訴。
「百姓不能被這樣欺負」
蘇水波昨得知勝訴後說︰「司法終於還我公道了!」他說,15年前託人將轎車賣掉卻不知對方沒有辦理過戶,更不曉得沒有繳納相關稅金,直到房子因為欠稅被查封才得知,收到繳稅單隔天就去繳納,但心中相當不舒服,請女兒及朋友幫忙查看相關繳稅文件,才發現當中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決定提訟。
蘇水波說,「所繳的錢雖然不多,但百姓不能被這樣欺負」,有些人遇到這樣的事情可能「付錢了事」,但他認為不公平的地方就應該要爭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