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桌宴客 遭判婚姻無效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陳姓女子在張姓同居人死後,向法院主張她曾在餐廳以一桌宴客,並與張簽立結婚證書,因此向張的家屬索討遺產42萬多元。最高法院認定,陳女與張男當時未穿著結婚禮服,也沒有任何儀式,昨日判決結婚無效,陳女不得繼承財產確定。 民法在2007年修正前規定,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並有2人以上的證人,不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就符合結婚要件;陳女自稱與張在2004年結婚,適用舊法規定不須強制登記,但仍要符合公開儀式的法定要件。 這起遺產爭訟案件,主要是張男死後,陳女指她與張男在花蓮瑞穗一家飯店宴客,舉行公開儀式後,在2名證人見證下,簽署結婚證書,她是張的妻子,依法可以繼承一半遺產,要求張的弟弟及妹妹給付42萬8496元。 歷審都認定2人在花蓮餐廳宴客,僅表示為結婚請客,找了一桌友人吃飯,沒有穿著結婚禮服,也沒舉行公開結婚儀式,況且證人對張、陳是否結婚的事實,先後供述不一,判決結婚無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