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 雇用上限3% 比照正職 同工同酬

中國時報【潘杏惠╱台北報導】 勞委會昨天審查通過《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明訂醫事、保全等7種工作類型不得使用派遣外,企業、政府機關使用派遣工人數不得超過總雇用人數3%;派遣工跟正職人員同工同酬,派遣滿1年可要求轉正職;新法預計在公布1年後實施,但3%的比率上限,有3年的緩衝期。 違反規定,派遣事業單位、要派單位將被處新台幣2萬元至150萬元罰鍰,還可公告雇主姓名並連續處罰。 比率上限 緩衝期3年 根據民國100年工商普查資料統計,全台派遣工人數約13萬1千多人,占全體就業者1.64%,平均薪資3萬4000多元,只有正職員工的76%。 由於很多派遣工薪資常被剝削,明明要派單位花4萬元請人,但派遣事業單位卻中飽私囊,只給派遣工2萬元,草案中規範,工資應清楚寫在派遣工作單上,並交給要派單位、派遣工,讓薪資透明化。 至於有很多派遣工,應徵、面試過程從頭到尾都是A公司在聯繫,最後勞動契約卻是簽給B派遣公司,草案中也禁止派遣人員轉掛公司,若違反規定,視同面試的A公司直接雇用派遣工,A公司需負全責。 草案也規範,派遣事業單位應跟派遣工訂定不定期勞動契約,不能任意解雇,避免派遣公司跟派遣工「1年1簽」,時間到了就要勞工「走人」。 不得剝削 不能任意解雇 草案還明訂,不得雇用未滿16歲者為派遣工,違規可罰要派公司9萬元至45萬元罰鍰。派遣工要是被積欠工資,若派遣事業單位遲未給付,要派單位應先負擔給付責任,再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若派遣工發生職災,要派單位跟派遣事業單位連帶承擔職災補償責任。 另外,由於過去曾有派遣到台電工作的女性勞工,遭台電員工性騷擾,卻因台電不是雇主,躲掉罰則;草案中明確規範要派單位對於性別歧視、性騷擾、就業歧視應負起相關法律的雇主責任,也不得拒絕、妨礙或限制派遣勞工依規定請假或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政府機關派遣工的員額限制則採總量管制,依總統府及5院、國家安全會議、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等單位計算,每一部門的派遣工人數,不得超過總雇用人數3%。 根據統計,103年度行政院雇用總人數為37萬3940人,派遣工人數約1萬1300人,已超過3%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