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4度酒駕 男子重判7個月

記者張郁國/台南報導
嗜酒成性的林姓男子在一年內四度酒駕,法官見其毫無畏懼刑罰之心,且酒駕相隔期間甚短,認有予嚴懲之必要,判處有期徒刑七月。
台南地院判決指出,林姓男子在去年三月間,酒駕涉公共危險案,檢察官予以緩起訴一年,但林某卻在七月分就又酒駕被逮,被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未料不到三個月,林某於十月三犯酒駕,法官判處四個月。
林某仍不知悔改,又於去年十一月廿七日凌晨四時許,在佳里區佳東路外環檳榔攤購買三瓶啤酒,在車上飲用,帶有酒意之下,開自小客車從佳里區到台十九線公路一二五公里處,從後追撞另輛李女所駕駛要左轉的自小客車,警方對林實施酒測值為○點四三毫克。
法官認為,林某每次酒駕期間僅隔數月,且一年內就有四度犯行,顯見毫無畏懼刑罰之心,又無意改正,輕忽其他用路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認為有嚴懲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