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 包裝乳品乳含量須達5成

7月起 包裝乳品乳含量須達5成


(健康醫療網/記者郭庚儒報導)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布,7月1日開始,市售包裝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乳粉,以及調製乳粉等產品,其乳含量必須達50%以上才可宣稱。如標示不實,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4萬到400萬元,沒有標示則處以3萬到300萬元。

食藥署副署長姜郁美表示,衛生福利部92年已訂定「鮮乳與保久乳品名及標示原則」,此次修正增加「保久調味乳」、「乳飲品」、「保久乳飲品」、「乳粉」及「調製乳粉」等品項及標示規定。

姜郁美指出,今年7月1日開始,市售包裝的鮮乳產品,如調味乳、保久調味乳、乳飲品、及保久乳飲品等可直接飲用的液態產品,其乳含量須達50%以上,才可於品名或外包裝標示或宣稱。

而包裝調製乳粉產品,其乳粉含量也必須達50%,且品名應為「調製乳粉」或於產品外包裝顯著標示「調製乳粉」字樣,並應顯著標示乳粉含量百分比。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以及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則不屬於此規定規範的對象。

姜郁美強調,為保障民眾消費權利,呼籲業者遵守新規定,如標示不實,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以4萬到400萬元,沒有標示則處以3萬到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