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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子女 得不扶養施暴父母

更新日期:2009/11/06 00:57 【台北訊】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觀念將有重大變革。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民法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父母若虐待、重大侮辱或性侵害子女,子女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現行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義務。草案增訂,受扶養權利者故意虐待、重大侮辱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或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有其他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情節重大者,法院可免除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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