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敍部表示: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雖經過銓敍部與行政院及相關團體密切溝通與協商始完成修法,並送請立法院審議,但因部分被保險人的不同訴求,導致無法在立法院上一會期完成立法程序而須重新提送,但政府已決定公保年金一定會建議立法院溯自99年1月1日開始施行。
另,針對某報於本(4)月21日引私校某位老師表示之意見,指中央政府行政與考試兩院協商不佳,致私校退休年金延宕一文,銓敍部表示:該文混淆私校退撫年金與公保年金,誤將公保養老給付年金視為私校退休年金之全部,進而指稱政府不依立法院通過之法律施行私校退休年金一節,顯與事實不符,爰作以下幾點澄清:
一、 私校退休年金之法律依據係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該條例於98年完成立法之後,已自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法制主管機關是教育部。
二、由於公保養老給付年金之推動,銓敍部自97年起,即經由2度財務精算、8度與公保被保險人座談並作意見調查後,依據與行政院協商的政策決定,於99年8月間規劃出完整的公保養老給付年金方案,並據以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由行政、考試兩院於100年4月間會銜送立法院審議。期間由於部分公保被保險人對於公保年金的給與率不滿意,致花了很長時間作溝通與協調。過程中,行政部門與立法部門雖然在立法院上一會期努力推動修法,但由於涉及部分被保險人的不同訴求而未能完成立法程序。但這並不影響私校退休年金的施行(因私校退休年金已自99年1月1日施行)。
三、由於公保年金無法在立法院第7會期完成立法,所以銓敍部已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3條所定屆期不續審的規定,重新研擬公保法修正草案條文,並自本(101)年1月起,已就重要修正方向與行政院相關部會完成會商,近期內將依程序報請考試院審理,再會同行政院會銜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將公保年金的實施日期,建議追溯自99年1月1日(已於草案中明文規範)。所以無論公保法何時通過,都會建議立法院追溯自99年1月1日實行公保年金。
四、銓敍部對於公保養老給付年金化的相關修法工作,一直本於 國家利益、全民利益及被保險人利益而積極推動,從未有任何延宕之意。未來公保法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銓敍部本於公保法制主管機關的立場,仍會持續積極協調及推動,以期儘速完成公保法修正草案的立法程序。
詳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