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為營造港澳學生友善就學環境 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教育部為擴大招收境外學生,營造港澳學生友善就學環境,並簡化學校行政流程,於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本辦法係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9條授權訂定,依據本辦法第2條規定,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6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

本辦法原有條文共19條,本次修正其中12條,修正重點包括:增列港澳居民就讀技術訓練(專)班或來臺實習等情形而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受海外居留期間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逾一百二十日的限制;增列大學得自行招收港澳居民入學的規定,並放寬港澳學生持大陸地區學歷,亦得申請來臺就讀大學以上學校或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放寬在國內大學校院取得碩士學位的港澳學生,亦得申請入學博士班;大學校院港澳學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臺灣地區實習者,得延長其港澳學生身分至畢業後一年;及刪除現行條文第17條港澳學生在學期間申請出、入國,應由就讀學校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服務站辦理等規定。

教育部希望經由此次大幅度修訂「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能提供在臺港澳學生完善照顧與良好就學環境,未來並能更有助於我國擴大招收優秀港澳生來臺就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