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實施要點,審慎推動學校優質認證

面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實施,教育部以高中職學校評鑑為基本門檻,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制度,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4條之規定,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實施要點」,訂於102年10月14日完成發布。

為審慎規劃優質認證制度,教育部擬具本要點草案並積極廣徵各界意見,多次邀集專家學者代表、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全國教師團體、全國家長團體及全國校長團體代表會商,完成法制程序,全案要點計10點,明定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符合下列認證基準者,得向各該主管機關申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

一、學校評鑑成績:最近一次學校(校務)評鑑各評鑑項目達80分以上。
二、專任教師比率(專任教師總人數/核定教師員額編制總數×百分之百):
(一)公立學校達80%以上。
(二)私立學校達70%以上,並於認證期限內逐年調增至75%以上。
三、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專任之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百):
(一)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般科目教師及職業群科教師:偏鄉學校達80%以上,其餘學校達85%以上。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一般科目教師及職業群科教師:偏鄉學校或考量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家政、餐旅及藝術群科)達70%以上,其餘學校達80%以上。所稱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家政、餐旅及藝術群科)應逐年調整其合格教師率,並於認證期限內達80%為原則。
四、學校最近3年內無下列重大違反教育法令或重大缺失事項:
(一)學校違反教育法令事項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二)學校教職員工生發生嚴重影響學校名譽之負面事件或影響社會大眾觀感事件,且可歸責於學校,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學校發生校安通報甲級事件,且可歸責於學校,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或在期限內發生前述事件未積極改善或處理不當,致學校教職員生人身重大傷害或學校設施、財產嚴重損失。
(四)學校發生其他重大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

本要點並明定,各高級中等學校之主管機關應成立「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審查會」,依據上開認證基準辦理申請學校之實質審查,審查通過之學校名單並應報「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會」審議。已取得認證之優質高級中等學校,就認證決議所列應併予改善之事項,或於認證後經審查會確認應改善之事項,應提出改善計畫,持續依內控機制辦理校內自我檢核,並配合接受各該主管機關辦理之視導或訪視,其未改善或經查證具有重大違規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並報教育部備查。

教育部將依據多元參與及層層把關的優質認證程序,持續秉持公正、客觀之原則,嚴謹辦理高級中等學校優質認證工作,持續優化高中及高職教育環境,以引導國中畢業學生適性就近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