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開放外籍生申請來臺至學校或教育機構實習

教育部於本(103)年2月6日訂定發布「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自即日起,於國外大學就讀之外籍生可依規定向學校或教育機構申請來臺實習。
行政院於100年5月核定之「高等教育輸出-擴大招收境外學生行動計畫」,係以「精進在臺留學友善環境」及「強化留學臺灣優勢行銷」為推動主軸,以打造臺灣成為東亞高等教育重鎮為計畫願景。為擴大境外學生認識臺灣教育市場優勢之機會,促進國際教育及學術交流,提升臺灣高等教育曝光度及校園國際化發展,教育部繼整合修訂「大學校院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畢業後申請在臺實習作業要點」,協助於國內大學校院畢業之僑生、港澳學生及外國學生與我國產、學、研等各界互動後,特訂定發布「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要點」,協助國外大學在學生於求學階段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來臺簽證,至我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實習。

依據外交部94年3月16日函示,為便利有撰寫論文需要之外國碩、博士生來臺至我大學校院進行6個月以內之短期研究,該部及駐外館處將於查驗教育部發予相關大學校院之同意備查函後,核發申請之外籍生來臺停留簽證。另外,為利外國籍大學在學生於求學階段來臺實習,藉以增進相互瞭解,我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訂定相關要點協助外籍生申辦來臺實習簽證,如經濟部訂有「企業及法人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法務部訂有「外籍人士於中華民國律師事務所實習要點」,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有「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等。

外籍生如擬至國內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實習,將由各該學校或機構進行實質審查,經評估合格,於實習期間開始至少一個月前,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函報教育部同意備查後,可據以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來臺進行6個月以內之實習。

外國籍學生至中華民國各級學校及教育機構實習,就外籍生而言,不僅可協助其學以致用,獲得實務經驗,且有助於提升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及後續進入職場的表現;就提供實習的學校或教育機構而言,則可擴大與國際的連結,進而吸引更多外籍學生選擇來臺留學或研習華語並為我所用,有助我國未來人才的延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