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仲丘之外,還有人權

(媒體是氣憤?還是興奮?)
 
我想談人權。
 
你我的權利。洪仲丘的權利。也是被點名「集體凌虐」害死洪仲丘的每一個人的權利。每,一,個,人。
 
最近,為了「洪仲丘之死」,「正義之士」又泛濫成災。一多,就像戲。除了洪的家人,這些自己進來票戲,軋一角的,真是像極了當年一齣諷刺劇「全民亂演」。
 
喊打喊殺喊關喊押,怎麼喊都對。都沒風險。懷疑沒關係,分析沒關係,但沒憑沒據,甚至沒常識,恃眾行暴,媒體天天開刑堂,把秀場式的公審當正義,這就有關係。大有關係。每一個被點名都可疑,每個可疑都該押,每個被押的都該死。都照做了,就是真相?
 
每張嘴彷彿都參與了調查。每個節目都宣稱自己最早關心洪仲丘之死。我只想提醒一下:值得同情的死者向來是媒體最好消費的對象。即販賣一種不痛不癢的道德樣貌,又可以同情死者之名,一次跨過所有公共談論的專業邊界,被扭曲、誤解、牽連、構陷的,算你倒楣,誰叫你沾上了邊?
 
在不幸事件裡,最需要提防的,就是以「同情」某人之名,肆無忌憚對其他人「無情」。這樣的「正義之士」,如「狂犬」之鼬獾。
 
案子正在走。除了軍檢,桃檢進來了。調查局進來了。名牌大律師也進來了。太好了。這會讓調查結果的公信力提高。但是,話先說在前面,我從沒看過一個調查,一個判決,最後有任何受害家屬點頭接受說「這就是我們要的真相」。辦到再好,總覺得還有漏網之魚,藏鏡人,幕後主使。
 
就算是連勝文遭受槍擊,最後的調查結果,連勝文和家人完全無法接受「一人一槍一彈」的結論。受害者的「心情」,極難接受受害的「實情」。一個決心追求正義的社會,不是讓司法案件的「真相」交給受害者及其家屬。因為,被害者絕對不可能相信偶然。每個偶然都只是未被解開的犯罪疑點。但是,如果,如果,真的就是偶然呢?
 
你的人生沒有遇過「欲辯已無言」的委屈?算你幸運。
 
到目前為止,確定的是,542旅送了洪仲丘,269旅操了洪仲丘,洪仲丘嚴重中暑,全身系統性崩潰死亡。雖然家屬很悲憤,媒體很興奮,但還沒有一個集體、串謀、惡意虐死洪仲丘的傳聞被証實為真。許多環節還在查,只是,隨著內情逐一被剝開檢視,每個人都要有點調適:水落石出的真相,未必跟你想的一樣。跟你在媒體上聽到的、看到的,更可能相差十萬八千里。
 
我非常同情洪仲丘的家人。從兄弟過繼來的孩子,鐵定是疼到命裡去。碰到這種莫名其妙的死法,絕對痛到叫不出來。大悲無言。但是,不必質疑我的用字,我的看法再簡單、再真實不過了,這半個月,媒體的總體氣氛就是兩個字:興奮。如果你以前不了解什麼叫做「嗜血」?這種因為他人悲劇而顯現的興奮狀態就是。一如「媽媽嘴」。
 
興奮與悲憫的不同,你分得出來吧?
 
每個人都會說:勿枉勿縱。漂亮,但空洞。社會氣氛太朝著「勿枉」,結果就很可能「縱」。社會氣氛太朝著「勿縱」,結果就很可能「枉」。枉或縱,不能由激烈的社會情緒來引導,唯一的判準是事實。是真相。所有的人權,也必須基於這個事實,真相。不論是對死者,活者;不論是對受害者,加害者;都一樣。還有,對這個還沒有出檯的真相,不能先入為主,就是不相信「非人為」、「非惡意」。
 
我不會排除「集體虐殺」的微小可能。542旅有沒有特別要「整」洪仲丘的惡意?或是269旅有沒有湮滅虐待洪仲丘事証的犯行?這些懷疑,如果只是懷疑,各位,坦白講,這不必什麼偉大智慧。重點是,這些大家都還有問號的內情沒有被証實為真或偽之前,我們論斷涉案人的基準點在哪裡?
 
我記得,我們的法治教育ABC教我們「罪疑唯輕」、「罪刑法定」、「無罪推定」不是嗎?在這個案子裡,這些原則的具體呈現就是:洪仲丘的人權非常重要,但是,這些被點名批鬥、懷疑的軍士官,甚至是醫護人員的人權,也一樣重要。
 
我太懦弱了。我噤聲多日。這些天,我看著542旅副旅長何江忠被收押,旅部長連長徐信正被收押,我看著媒體所報導他們涉案的情節,以及收押他們的罪名,我真替他們不平。這樣就收押?是押人取供,還是押人以消民憤?
 
我請大家捫心自問,我也請教參與此案所有軍檢、民檢、律師以及法律界的朋友,這些人如果不是軍人身份,在非軍法案件裡,這樣的情節和罪名,就可以押他們?我再講更白一點,我認為連陳毅勳都不該押。除非有更清楚的涉虐涉案証據,否則,不管是何江忠這個「大魔王」或是陳毅勳這個「小魔王」,他們或許在洪仲丘的管理和管教上有疏失,但是,嚴格有什麼錯?
 
我唸政治學。我知道,像是軍隊或是學校,古典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已經被修正的很厲害了。但是,現在的軍隊或是學校都一樣,都進入一種「特別無權力關係」的狀態。官不敢嚴以帶兵,師不敢嚴以治生,領導和教導上的嚴格竟然成了罪惡,國家結構的核心逐漸毀隳。
 
我對軍檢也非常不滿,軍檢憚於社會各界對洪仲丘人權的關注,而在相關人的調查處遇上「草菅人權」。我對聲援洪仲丘人權的政黨、團體更不滿,因為你們的人權觀顯然有針對性,顯然只有半套。你們聲援死者的人權,卻放任涉案人的人權受到不成比例的侵害。
 
我不是人權鬥士。
 
我對案情所知不多。
 
這些人,我一個都不認識。
 
我只希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就這麼簡單的一句話。但是,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