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強制七天鑑賞期 學者章忠信:北市府恐要國賠



去年Google因手機app不符七天退貨規定,遭開罰100萬元。近日立委與消基會也針對現行的「七天鑑賞期」是否修法而槓上。究竟「七天鑑賞期」的消保法是否符合潮流?台科大專利研究所兼任副教授章忠信19日接受Yahoo!奇摩專訪時表示,他贊成修法,但不是像立委提案的增加但書而已,而要特別針對數位下載增修法令。他也擔心,Google被罰款是因為政府擴大解釋過時的條文,若Google提行政訴訟,政府可能輸掉官司,甚至要國賠。















下為受訪重點:


章忠信:我贊成這次修法,因為有些東西的確不適合有「猶豫期」。不是實體買賣的東西,就必須要考慮哪些要給猶豫期?要給多久?社會可以討論出一個最恰當的時間。

我認為,這次修法應該要分兩塊。一個是既有消保法保護的網路實體商品,像郵購、網路購物;另外一個,則是不受保護的數位內容與線上下載,兩者都要明訂保護範圍、時間等。

消保法過時?郵購跟app下載不同

消保法19條最早訂定的時候僅保障郵購買賣,直到民國92年修法才把網路購物列入。我的想法是,上網買東西,本質跟看報紙、聽廣播一樣,下單後用郵寄給你。不過當時沒有app網路下載,都是實體購買,講的都是看網路下單,等於郵購,到目前為止法律還是這樣的概念。

事實上,現在各國在網路消費法令,都還停留在郵購這一塊,因為線上數位下載還是一個很新的東西,大家都還在觀望。我覺得線上下載跟實體商品要分開,因為他跟我們一般傳統商品不一樣,傳統商品檢視跟使用分開,數位產品是同時發生。所以1首歌或1部電影,都跟衣服不同。

政府擴大解釋法令 可能違法

就Google的例子來看,Google把付費軟體下架是因為北市府擴大解釋,把線上下載也納進只管郵購的消保法。所以北市府用消保法七日猶豫期,來認定谷歌的app線上銷售,如果沒提供就要罰你100萬,這是違法的,因為這不是郵購買賣。

Google其實可以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補償這段期間不能營業的損失。而且我認為他們贏的機會很大,因為種種跡象顯示:當初民國92年立法院修法,本來就不包含數位下載。

現在應該要去重新檢討哪些是現行法適用,那些不適用。政府不能擴大解釋現行的消保法,把不在範圍的網路下載也納入。不然弄得商家跑掉,消費者也沒獲利,政府威信喪失,豈不是三輸?

編按:智慧財產權專家章忠信,曾任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簡任督導,對於民國九十二年消保法的修訂,當時有很深的參與,他同時也是「著作權筆記」公益網站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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