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集會遊行改報備制 取消刑罰

中國時報【李明賢╱台北報導、楊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將現行集會遊行從「申請許可制」放寬成為「報備制」,只要三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重大緊急事故還可二十四小時前報備即可;修正草案也大幅調降違規刑責,拘役或有期徒刑條文全被刪除,改以罰金替代。 行政院長陳冲表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主要由申請許可修正為報備、取消集遊法刑罰規定,並加強對和平、交通及安寧規範,兼顧自由與秩序,是彰顯人權法治的重要法案,希望內政部加強溝通,以期盡速完成修法程序。 集遊法草案新增,室外集會遊行應在舉行的三日前至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送交報備書,但因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而舉行者,可在二十四小時內報備。此一修正條文是參考韓國相關法令,用以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益。 草案規定,若集會遊行報備場所、路線、時間有競合或相臨者,除當事人另有協議,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令報備在後的負責人變更場所、路線、時間或加以限制。 草案也增設集會遊行不得使用暴力、妨害鄰近道路場所使用及學校、醫療院所、考場周邊安寧規定與人身安全;集會遊行後,應於十二小時內把場地清理完畢。 此外,主管機關命令集會遊行解散而不解散,可處負責人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妨害集會遊行的人,警察若命令其離開現場而不離開,得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至於現行集遊法規定侮辱、毀謗公務員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併科罰金,該條文也遭刪除;原先條文規定經警方命令解散而不解散,首謀者處兩年以下徒刑,也被刪除。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賴中強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批評,政院版的集遊法草案只是「換湯不換藥」。他指出,像是草案第六條關於集會遊行禁制區的規定,其實僅有小幅更動文字,實際上安全距離的劃設範圍,還是限制不得超過三百公尺。 此外,賴中強指出,草案第八條規定,未來集會遊行「應」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但其實這就是「強制報備制」,和事前許可沒什麼不同,因為主管機關將可以「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壞」等理由,要求變更集會遊行路線、場所或時間,可見政府仍帶有保守管制的心態。 賴中強說,舉辦集會遊行的負責人若未依規定報備,將可處三萬元罰鍰;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將可處十五萬元罰鍰,抨擊政院版草案未免給予主管機關過大的裁罰權、命令解散權等權力;尤其,主管機關為當地警察局,更有「球員兼裁判」之嫌。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召集人徐偉群則認為,政院版草案授予主管機關在集遊現場的高度支配權,很不合理,要求至少在法條中增訂相關司法救濟途徑,才能節制主管機關的職權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