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所-助人流產 台法入刑

旺報【(李崖立╱深圳永勝法律事務所)】 此前,陝西安康市強制引產一懷孕7個月的胎兒,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此,涉事部門稱是依《陝西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辦事,事先有經孕婦同意,並無不妥。在輿論壓力之下,該市政府認為此舉嚴重違規,並令相關人員停職調查。 「計畫生育」於1970年代被定為大陸的基本國策,嗣後,又被寫入《憲法》第49條,定為公民的基本義務。隨著大陸對人權問題的重視,強制引產、強制流產已不多見,但「人工流產」在大陸仍普遍存在,計畫生育部門和相關醫院都有資格實施該手術。 台灣《刑法》第24章「墮胎罪」詳細規定了相關的刑罰。依該法第289條、291條規定,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