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於立法》高顏值又抗議 團體協約不算數?

貴於立法》高顏值又抗議 團體協約不算數?

今(105)年6月華航空服員罷工,華航隨即更換經營階層,並全盤接受工會訴求,共達成7項協議,充分展現新經營團隊的「不論協議内容、只求息事寧人」的作風,也間接鼓勵一波波的工會及抗議浪潮,但也導致民間批評聲浪不斷。然則,日前該空服員工會卻又赴華航,抗議華航違約及毫無誠信等,再次掀起爭議。 華航與空服員工會的7項協議,包括「勞基法84-1約定書(即特殊工作者之工作時間等約定)」、「報到地點及工時計算」、「年度休假」、「國定假日出勤工資」、「外站津貼」、「考績互評」及「會務假」等,除「考績互評」明載2個月內完成協商外,其餘議題均未載明期限,也因此該工會以4個多月仍無結論,認定華航違約,華航卻稱該7項協議仍在履行中。 又是一場「羅生門」?華航與工會到底誰有理?表面上似乎是工會理虧,因為工會既未與華航訂定履約期限,如何判斷華航違約?其實未必,因為法律明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信原則」。也就是說,雙方縱然未訂定「履約期限」,仍得於「合理期間」之經過及該合理期間內華航的作為,評斷其是否有履行或違約之意圖。 至於「團體協約」的爭議,民眾更是一頭霧水,不知道雙方究竟吵什麼?空服員工會堅持該協議既是華航與該工會,就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所簽訂之書面契約,而該工會又係依據《工會法》所成立之工會,因此雙方今年6月的協議,當然屬於「團體協約」。但華航卻宣稱,該協議係針對「罷工」所為,絕非「團體協約」。 就此,主管機關勞動部本應明確表態,以華航案為例適時教育並讓全民體會「團體協約」的內涵及效力,作為日後業者與工會協議的參考。詎料,勞動部竟毫不說明是否為「團體協約」的差異,而僅以「應探究雙方於達成該協議時,有無簽訂團體協約之本意」一語帶過,讓爭議持續發燒! 據了解,雙方協商會議紀錄裡,並未明文約定該協議為「團體協約」,雙方對於該協議是否為「團體協約」也未有共識。然而,華航熟知勞動三法及相關法令、其成員組有不同工會、又受其與各工會不同協議的節制等,可相信華航無使該協議構成團體協約的本意。如是,則依勞動部前開標準判斷,則不構成團體協約,該空服員工會也就不得主張「非會員不得享有」。 「人無信不立」是為人處世的基本原則,更何況是政府或公股色彩濃厚的企業。華航既是具備台灣代表性的航空公司,又輕率承諾在先,如日後果真違約,恐難再取信於民! 其實,勞資爭議為資本主義社會的常態,各執一詞對簿公堂,除兩敗俱傷外,更損及全民權益。華航的輕允諾及推託固然不可取,惟企業永續發展也有益勞方。期許勞資雙方都能以更開闊的心胸突破障礙,也希望主管機關積極促合,以穩定勞資關係,並保障民眾權益,共創多贏! 作者介紹:李貴敏,曾任第八屆立法委員,現任金典法律事務所所長,兼任交通大學科法所副教授、東吳大學EMBA副教授。熱情活力十足的她,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