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傑足先登】以罷免否決選舉,罷免票必須多於選舉票

(圖片來源:翻攝宜蘭縣議員 陳俊宇臉書;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傅建文)
(圖片來源:翻攝宜蘭縣議員 陳俊宇臉書;示意圖製作:放言視覺設計部 傅建文)

文 / 梁文傑

原來以當11萬2839票當選的陳柏惟,被7萬7899票罷免。從每票價值來計算,一張罷免票約等於1.45張選舉票,罷免陳柏惟的人比當初投給陳柏惟的人有了更大的權力。不管從何種角度看,這種少數罷免票可以否決多數選舉票的制度設計,都是違反票票應該等值、少數不能否決多數的「民主直覺」的。

台灣連署門檻顯然過低

在民主國家,選舉是最重要的決定政權誰屬的過程。選舉結果一旦確定就不容輕易破壞。不管你對選舉結果有多不滿,都應該等到下次選舉再圖改變。所以多數民主國家根本就沒有中途推翻原選舉結果的罷免制度。就算有,也僅於限於與中央政權無關的地方政府官員(如日本、美國)。英國雖允許對中央級國會議員進行罷免,但也僅限於當特定議員如因犯罪被定罪、或被國會標準委員會裁定行為不良、或提供虛偽誤導的津貼申報資料而遭定罪,方可被罷免。反觀台灣,小至里長、大至總統,只要能提出「看不順眼」的理由,統統都能罷免之。

罷免是一群人發動新的投票來推翻原來的當選者。為了避免不服輸的落敗者利用罷免來破壞選舉結果、增加社會成本,所以罷免本來就應該比選舉更難。至於難到什麼程度,不外乎是在連署門檻和投票門檻上做規定。在連署門檻上,美國各州一般規定要25%,日本也規定在25%-30%之間,而台灣現行連署門檻是10%,從2016年修法以來的6案連署皆成案,門檻顯然過低。

政治人物怯於表達政策立場

罷免動輒成案,再加上罷免理由可以天馬行空的結果是,政治人物會怯於表達自己的政治意見,不敢讓人「看不順眼」,支持同婚不敢講、支持准許美豬進口不敢說、支持台灣加入聯合國不敢主張,這當然不是人民選舉他們出來的目的。

而在投票門檻上,台灣原來的規定是投票率要達1/2,其中同意票數又達1/2,方為罷免。2016年修法時,在時代力量「還權於民」的要求下,立法院直接把1/2乘以1/2,只要同意罷免票達1/4又多於反對罷免票即可。當初以為這已是很高的門檻,但2017年的黃國昌罷免案,罷免票就已達到19.05%。

五年下來藍綠對立更加尖銳,到了王浩宇和陳柏惟的罷免案,罷免票要拿到1/4已非難事。而且罷免案又是天生對被罷免者不利,也就是原來投票給你的人較無強烈動機非出來捍衛你不可,但原來就反對你的人卻有很強的動機要出來搞掉你。這次陳柏惟的反罷免票已算超高,被罷掉是制度上的偏失,並不代表綠營在下次補選時會輸,但若失敗的一方又再度發動罷免,恐怕又是同樣的結果。

罷免修法應避免「票票不等值」

針對罷免門檻的修改,不管怎麼修,最根本要避免票票不等值、少數罷免票可以否決多數選舉票的荒謬現象,不能讓「還權於民」變成「賦權於選舉落敗者」。這也就要求罷免票必須多於當初當選票才能罷免,這才不違反一般人的「民主直覺」。以韓國瑜的罷免案為例,其罷免票數為93萬票,超越其當初當選票數89萬票,這才讓韓國瑜無可爭議的下台,社會也沒有動盪不安。假如陳柏惟這次也是這樣被罷免,支持者也不能不服氣。

孫中山曾形容罷免權是把選舉權「拉回來的力」,「人民有了這兩個權,對於政府之中的一切官吏,一面可以放出去,一面又可以調回來」。那麼,放出去有多少力,拉回來至少就要有多少力,這才是正確的罷免設計。

原文網址:https://www.fountmedia.io/article/13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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