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日線評論】我在法庭隱密室,目睹「親密伴侶暴力」一再重演

作者:彭孟嫻 Jessica/海外法律人的生活觀點

「親密伴侶暴力」(Intimate Partner Violence)事件日益增多,即便在先進國家亦然。男女交往出現的暴力,常常始於施暴者語言的輕蔑與羞辱、行為的毆打與傷害、身體的「強迫性交」與「影片拍攝」,有時還會出現拘禁甚至殺害受害人的慘案。

對於恐怖情人的暴力行為,其實可以經由約會次數增加,慢慢地觀察到對方的真面目;但是有些情侶因為交往多年,念在舊情或者已經培養了依賴關係而沒有選擇分手,受到傷害也不曾報警,就是不希望兩人的感情劃下終點。許多人更會在心中替對方找藉口,不斷地告訴自己對方也許只是壓力太大、工作太忙、原生家庭有問題等等。

另外,很多被暴力壓制的女性或男性,在工作場合被同事問到「為什麼臉上或身上有傷」,大多數都會選擇隱瞞,理由諸如「因為走路不小心撞到、運動的時候跌倒、下樓的時候摔落、騎腳踏車下坡衝撞」等等。就算同事已經起了疑心、提醒當事人如果有任何需要可以隨時聯繫,受害者仍然有很大比例會選擇隱忍,心中暗暗的期望施暴者會改過。

可是,在暴力事件當中,無論是男女交往暴力,還是夫妻之間的家庭暴力,並不會因為隱忍而改善,反而可能更頻繁地受到傷害,因為有控制傾象的施暴者,隨著交往時間增加只會變本加厲。

加拿大親密伴侶兇殺案

加拿大 CBC 就曾報導一起情殺事件,死者艾麗西亞的姊姊娜塔莉回憶,妹妹遇害身亡那年 25 歲,已經與時任男友約瑟夫交往 3 年。約瑟夫交往過程中嚴重控制艾麗西亞,導致其常常被迫改變作息、取消原本的約會、嚴重控制行動自由,最終不幸被其殺害。

加拿大 CBC 對國內暴力事件數據進行了全面分析,指出目前長期伴侶之間發生兇殺的可能性更高;此外,60% 的配偶兇殺案之前都有家庭暴力史。換句話說,曾經施暴者會持續有暴力行為。我在《換日線》的〈震驚加國社會,男醫師殺死女醫師的內幕〉一文中曾寫過,直到事發之前,大概除了極少數知曉內情者外,任誰都不會想到,那對令人稱羨的醫師夫妻竟然會雙雙出現在新聞的社會版上、斗大的「兇殺」標題之下。更殘酷的事實是:在這件震驚社會的兇殺案之前,其實看似「完美愛家」的丈夫,對妻子早已有長期、嚴重的家暴紀錄。隨後,更因缺乏配套措施與風險意識的分居方式,造成激烈暴力的導火線,終至釀成巨大的不幸。

在男女交往的過程中也是一樣,恐怖情人的殺傷力不容小覷。2018 年,也就是艾麗西亞被殺害的同一年,大多倫多地區的其他 9 名女性也因親密伴侶暴力而死亡,加上艾麗西亞共 10 名受害者中,有 4 人在死前遭到毆打或處於虐待關係中。

說了這麼多,我們究竟應該如何防止恐怖情人的暴力事件,又該如何在暴力發生時,盡力保護受害者?

戀愛交往的暴力防治與宣導教育

在加拿大,暴力事件屬於刑事法,就算受害者不起訴,在加拿大仍會被檢察官起訴。但是即便如此,暴力問題也沒辦法完全根除。因為法律無法約束一個人的思想與情感、法庭也無法控制一個人行為與動機,法律與法庭在暴力事件中往往只能起到制裁的作用,若要真正改變這個現象,源頭還是要從「生活教育」做起:我們應該讓孩子從小就知道與人交往的正確相處方式,包括情緒控管與自我保護,知道「任何人都不可以傷害你」,如果受到傷害,務必報警處理。

對於單身男女交往與婚姻配偶相處更要宣導,「不要在乎面子」。當一個人在感情中遇到被暴力傷害,就一定要知道保護自己。當自己無法在混亂的暴力感情事件理出頭緒,至少要有勇氣尋求朋友、家人、社福團體、專業人士的協助,千萬不要害怕被人取笑,因為沒有什麼事情比「生命」更重要!

社會支持系統的連線處理與安置

當暴力事件發生時,強大的社會支持系統對於受害者而言極其關鍵,加拿大在這方面尚稱健全。比如,被家暴者除了事發當下報警,也可以在事發之後到法院尋求協助。諮詢人員會把受害人帶到隱密室,了解個案當事人及個案的伴侶是否有酗酒、吸毒、性虐待等狀況。目前台灣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也相當完善,家庭暴力防治法不是只保護已婚人士,也包含保護同居男女。

我過往在加拿大家事法庭擔任諮詢人員,遇過不少家暴事件以及戀愛交往的暴力事件,在每次於隱密室協助受害人做筆錄的過程,都可以看到每一個案例都有部分類似的暴力行為。我在之前的書籍與文章都提過,施暴者不分學歷高低,也沒有職業種類的差別,若要說有什麼共通點,就是內在都缺乏「憤怒管理」(Anger Management)的能力。

在透過諮詢初步了解狀況後,法院會啟動社福機制以保護遭受害人,如果當事人需要庇護所的安置,就會立即聯繫;如果當事人有孩童,兒童保護協會人員也會在法院立即啟動兒童保護程序。暴力事件處理程序,不分已婚或未婚,對於男女雙方各自都有前段婚姻所生子女的重組家庭也是比照辦理。

不過即便是在重視家庭暴力的加拿大,也曾發生法院力猶未逮的憾事。我在加拿大家事法庭工作時,同事們經常討論到的一個驚悚案例:之前離職的一名前同事,曾經受理過一宗家暴事件。當時一名婦女到家事法庭諮詢處尋求協助,因爲她分居的前夫「口頭威脅要殺死她」。但是那位婦女因為沒有驗傷證據、也沒有錄音或證人能夠證明自己遭受家暴,同事礙於法規無法受理,也沒有進一步協助該當事人(如聯絡警方或社工人員等),直接讓前來尋求協助的女當事人回去。令人遺憾的是,那名女士當晚就被她的前夫由窗戶爬入殺害。因此,對於申請保護令的暴力受害者,一定要有社會機制的安全防護配套措施,這樣才能避免受害者遇到更加危險的人身傷害。

保護令的申請相當重要,家暴事件當中有很多案例的悲劇,就是因為受害人沒有及時報警或驗傷,之後過了一段時日,終於想清楚而選擇報警或是到法院尋求協助,但是卻因為沒有足夠的證據,因而沒有得到保護令。因此如今在眾多家暴事件的揭露中,保護令的申請已經逐步放寬。在家暴事件中,受害者難以預估施暴者何時會做出傷害的行為,但是至少要知道受到暴力傷害,一定要勇敢站出來保護自己,而報警、驗傷、保護令都是相當重要的自我保護環節。

通常有成功得到保護令的受害者,無論是「緊急保護令」,還是「暫時保護令」,或者「通常保護令」,都能夠讓大部分的施暴者意識到需要約束暴力行為,這樣的暴力事件通報系統能夠讓傷害事件盡量減低。因此,社會與法治對於家暴舉發後的配套協助措施也是相當重要,婦女庇護所、暴力受害者的子女安置等問題、緊急生活補助費用、驗傷醫療補助都需要連帶協助。有關家暴求助資源與補助資源,住在台灣的民眾詳情可以參閱「台灣衛生福利部」網站。

看清交往過程的「甜蜜期」

面對暴力事件,受害者常常會想到兩個人交往過程的甜蜜過往,因此對於交往對象的暴力行為常常會隱忍。其實當一個人面對交往對象的暴力行為,無論對方如何威脅要傷害你或你的家人,或者要與你分手,甚至揚言對外散播親密影片或照片,都要謹記:唯有報警才能阻斷事情的惡化。尤其施暴者的情緒控管不佳、不按牌理出牌,憤怒當中,生氣與攻擊是常態,很容易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我在加拿大家事法庭工作的時候,看到許多暴力受害者,常常是頭部被打成腫包、嘴部變形、眼部瘀青、甚至有人因此失明,還有的受害人全身瘀青與流血,曾被打到無法行走,在醫院住了幾個星期才到法庭。

更讓人難過的是,在密室中替暴力受害者做筆錄的時候,很多受害者都會提到與加害者有很多「甜蜜的日子」。面對暴力事件,被害人一定要杜絕被「交往甜蜜」的片段洗腦,因為很多施暴者在施暴之外的日常中對被害者關懷備至,或在施暴後展現溫情攻勢、苦求原諒,影響受害者對於暴力事件的判斷力,以致忘記採取保護自己的行動。

如何發現身邊的受害者?

施暴者往往屬於「控制欲」較強的性格,習慣主導兩人交往的方式,並且無法感同身受對方的情緒。平日或許可以與戀人相安無事,甚至甜蜜相戀,但是只要猜疑或嫉妒心一但被勾起,就會成為施暴的導火線。

遇到有暴力傾向的受害者首先要知道,遇到暴力事件,不是你的錯!沒有人能夠預知對方的暴力行為。我們雖然無法改變已發生的事情,但是可以改變事情處理的方式。在交往過程當中,一定可以看到對方情緒與行為失控的蛛絲馬跡,這就是當事人需要注意的部分。

根據加拿大紅十字會的說法,如果擔心自己認識的某個人可能正在遭受親密伴侶暴力,這裡有一些警告信號:

  • 受害者說他們的伴侶忽視了他們的感受和願望。

  • 受害者被污名辱罵或批評。

  • 受害者在經濟上、情感上或身體上都受到控制。

  • 受害者被控遠離朋友。

  • 伴侶威脅如果沒有得到想要的東西,就會表現出憤怒或傷害受害者。

  • 伴侶跟蹤受害者。

  • 受害者表示以前曾在言語、情感、身體或性方面受過虐待。

對暴力零容忍

在親密伴侶暴力事件中,受害者常常要經歷很多次暴力事件,才會產生警戒心。再次提醒大家:暴力發生當下應該立即報警,並申請保護令。就算沒有立刻報警,也要知道到醫院驗傷,醫院急診室當中的醫師,會協助報警,而且醫院當中設置的社工部門會加入後續處理。

在處理感情問題最怕的就是「對於暴力事件的錯誤縱容」 (The Wrong Way to Tolerate Violent Behavior )。不要忘記:在約會暴力與家暴事件中,加害者無論性別,最重要的還是對於暴力事件要有「零容忍」(Zero Tolerance)的觀念。

※本文由換日線網站授權刊載,原標題為《我在加拿大家事法庭隱密室,目睹「親密伴侶暴力」一再重演──憾事發生前,你我都能做的事》,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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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彭孟嫻 Jessica Peng,目前從事法律調停工作(家事法&商業法),同時也是加拿大調停仲裁協會會員。曾任加拿大家事法庭諮詢部、加拿大市議員助理、加拿大皇家銀行、德商醫療研發加拿大總公司進出口部門。 畢業於約克大學法律調停(York University: Mediation)、森尼卡法律顧問(Seneca College: Paralegal)、皇后大學經濟系(Queen’s University: Economics Degree)。 專注於家事法離婚議題調停、小額法庭調停、租約法調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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