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量刑可測,法官難料

Justice Scales and books and wooden gavel
示意圖來源:Getty Images

從1999年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到2016年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提升審判品質,始終是台灣司改重中之重的議題。

「司改國是會議」結束迄今已四年,為了提升法官判決的量刑妥適及公平性,司法院目前已經制定完成「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草案,正準備徵集各界意見,著手推動立法。

根據草案內容、司法院說帖,此法的「量刑準則」對法官具有拘束力,可提升人民對刑罰的「可預測性」,避免法官之間出現不合理的刑期判決差異。不言可喻,司法院要透過此法消除民間對法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的判決窠臼。

可以想見,由於量刑準則對法官有約束性,未來若被法官認定有罪,刑期範圍可獲預測。不過,重點是:「法官」可以預測嗎?

先來看這個案子:民國107年,二審法院駁回一名黃姓竊盗犯的上訴案,維持一審判決1年6個月的刑期,全案定讞。殊不知,黃姓被告早已死亡,依法,法官只能有一個判決:「不受理」。然而,法官卻判死人有罪(台灣高院判決書,107年度上易字第318號)。

再看:也是民國107年,一審法院「不受理」一名王姓工程包商被控的案子。這名包商並沒有過世,他被控沒有妥善設置安全設備,以致李姓工人從高處墜落,頭部重創而癱瘓;傷者家屬並沒有撤告,但法官卻認為家屬撤告,因此判決不受理此案(台南地院判決書,107年度易字第718號)。

三看:民國106年,法院判決一名賭博的陳姓男子罰金1萬元。從罪名、罰金額度來看,這是一樁小案;怎料四個月後,檢察總長為此案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免訴」。原來,這個案子早就審判過了,法官卻一案兩判(台中地院判決書,106年度豐簡字第448號)。

類似這般案例,其實並不少見。會舉這三個例子,是因為這三案都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做出的判決。審判品質不彰,問題始終存在,即使是在喊得震天價響下所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問題依舊在。

司法院制定「刑事案件妥適量刑法」,旨在框住法官必須在一個量刑範圍裡判決刑期,不得恣意妄為,也正因有這個量刑尺度,當事人才能預知大概刑期。但是,從前述三案,老百姓能料到嗎:法官統統判錯了!

審判的荒謬案例,不勝枚舉。同時也是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的檢察總長江惠民,應該還不會忘記這個案件,因為,此案是上(7)月底三審才判決的⋯⋯

簡先生被控販毒,民國100年被基隆地院判刑20年。二審開庭時,他向法官、公訴檢察官具體供出莊姓毒販。莊被逮捕、偵審後,有罪定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料,簡先生被二審判處22年徒刑(台灣高院判決書,100年度上訴字第1465號)。供出毒販,不僅沒有獲得減刑或免刑,反而還被判得比一審還重,簡上訴最高法院。沒想到,三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簡鎯鐺入獄,不斷打「再審」官司,歷經整整10年,檢察總長為他提起非常上訴,終於「翻案」成功——最高法院撤銷當初22年徒刑的判決,把全案打回二審「原形」。

根據三審判決,此案要回到民國100年7月二審判決之前的審理狀態。換句話說,已經入獄10年的簡先生,人生要倒帶、官司要倒帶;這10年來,他經歷的審判、下獄都不算數,他得要重來一遍,他要繼續走進法庭,繼續接受審判。

當年,最高法院有罪定讞,簡先生因此入獄;如今大筆一揮,撤銷22年徒刑的,也是最高法院。還有,他入獄期間,至少提起四次再審,每次都被駁回;誰能料到,10年後,他遇見「司法奇蹟」。

在光怪陸離的審判之域,縱然未來量刑可測,但法官還會做出什麼荒誕審判,誰又能料?

______________

【Yahoo論壇】係網友、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 投稿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