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單厚之】同婚專法要不要改叫「蘇貞昌法案」?

圖片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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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雖然法案名稱讓然摸不著頭腦,但法條中明確寫到「同性婚姻關係」,讓挺同陣營大為振奮。行政院長蘇貞昌昨天晚上「走向一個相互尊重,彼此友善的國家」臉書貼文,不到一天的時間已經有6.5萬按讚數、2萬多的分享,總觀看數超過82萬。

《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這樣的法案名稱,是過去從來沒有過的立法例。法務部長蔡清祥對媒體宣稱名稱有「前例可循」,其實是刻意誤導民眾。過去的確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之類的例子,但拿釋字第幾號解釋作為法律名稱,絕對是絕無僅有。

這樣的法案名稱,一方面是刻意模糊,希望挺同、反同雙方都不得罪;但更重要的是,要把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大法官。但如果真要用這類的名稱,還不如乾脆學學美國,就直接叫做《尤美女法案》、《蘇貞昌法案》算了。

《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的意旨,是認為目前民法的規定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要求政府必須在兩年之內改善,逾期為完成法律修正或制訂,同性就可以直接依民法登記結婚。但對於到底要用什麼方式來維持「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則由立法院自己決定。

《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則是把皮球又踢回給大法官會議,行政不提出任何的辦法,直接照抄大法官會議的解釋文,所有的責任都推給大法官會議。這不僅是有史以來最不負責任的立法體例,更是有史以來最不負責任的立法心態。

草案的內容,除了把《民法》第980條「男未滿18歲,女未滿16歲,不得結婚。」改成「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之外,其餘都以幾乎完全是複製貼上《民法》的條文。

草案在第二條出現過一次「同性婚姻關係」,後面就都以「第二條關係」來作為代稱。短短27條的條文中,有24條用到「前條關係」、「第二條關係」這樣的字眼。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成立第二條關係」、「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與第二條關係之他方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二條關係」這樣的字眼,在整個草案總共出現了45次。這根本就是「九二共識」的翻版,用來取代一個不想提到、見不得人的名詞。

挺同陣營認為這樣的法案是進步、是勝利,但我實在看不出來,這樣一個通篇充滿「第二條關係」、把「同性婚姻關係」矮化成「第二條關係」的法案,哪裡平等、哪裡進步?

挺同者或許會認為,政院的版本除了登記之外,還給了財產繼承、繼親收養,比起大法官會議解釋「大碗又滿齊」。但這一切都是建立在草案能如期通過的前提下。

蘇揆在臉書的貼文特別提醒,立法院如果不在5/24前立法通過,同性伴侶就可依現行民法規定逕為婚姻之登記,因此「懇請立法院能儘速通過,完成立法」。蘇貞昌的這段話,看似是請求立法院儘速立法;但反過來看,也是在提醒「沒通過也沒差」,法案已經出了行政院,剩下不關我的事。

再看看民進黨行政部門的態度,一方面喊說不排除「逕付二讀」,一方面又講明將開放黨籍立委「自由投票」。沒有民進黨立委的強力支持,這個法案會自己過嗎?還是挺同團體認為,在野黨會主動跳出來幫行政院護航?挺同團體為什麼天真的以為,這個法案看得到,也會吃得到?

《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不只有5/24一個期限,還有2020/1/31、第九屆立法院最後一天。

這個草案最可能的命運,就是送進立法院之後,卻一直沒有辦法通過、甚至被冷凍,一直到明年2/1立法院換屆仍然沒有辦法完成立法,就會因為「屆期不連續」自動被打消。到時候要不要重新提出草案送到立法院、草案又要寫怎樣的內容,就是新總統要傷腦筋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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