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江元慶】王隆昌教授的司法悲鳴

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前中)被控擔任南港展覽館標案評委時收取賄款,遭判7年8月定讞,107年假釋出獄。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前中)被控擔任南港展覽館標案評委時收取賄款,遭判7年8月定讞,107年假釋出獄。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年獲得假釋出獄的前台北科技大學教授王隆昌,日前聲淚俱下的說,他在「南港展覽館工程弊案」中,絕對沒有收取「力拓」公司董事長特助黃維安的賄賂,但轉為污點證人的黃維安說詞前後不一,指稱確實有行賄之事,以致他被判刑7年8個月定讞。說到激動處,王教授老淚縱橫,連說了5次:「我不認識他!」

王隆昌聲請非常上訴、訴請再審。他的喊冤內容是否屬實,還有待司法定奪。不過,從過去的案例中,確實有檢察官、法官根據污點證人的指述,或是單方說詞,就收押、起訴、重判當事人的案例。坪頂派出所前副所長胡賢宗就親身經歷過……

坪頂派出所位在桃園市龜山區。民國94年10月27日,桃園地檢署在偵辦之後,發現有部分桃園官警收賄,包庇清潔公司業者濫倒廢棄物,檢察官一口氣起訴39人,包括16名官警;此案中,有3警、1業者轉為污點證人,獲得免刑或輕判。警佐胡賢宗被污點證人指控收賄。

這個案子裡,業者亂倒廢棄物的區域,在坪頂派出所轄區。胡賢宗否認收賄,強調絕沒有對業者放水。但是,他遭到司法「很用力」的對待──先被檢察官當庭逮捕,後被法官裁定收押禁見;起訴時,檢察官具體求刑13年,法官則痛斥他敗壞官箴、玷污警界威信、惡性重大,重判15年2個月徒刑。

胡賢宗不服桃園地院判決,上訴二審後,案情丕變。

胡賢宗會被重判,是一審根據污點證人的指述,認定他陸續收賄總共20萬元。但二審發現,指控胡賢宗收賄的證人說詞顛三倒四,先說是行賄1萬元、後改稱1萬5000元,又變更為1萬元;至於行賄地點,一下子說是在派出所裡,一下子又說是在派出所外。

法官發現證人是「單一指證」,於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去找「補強證據」。結果,二審找到一堆的疑點;例如,桃園縣警局出具文件顯示,胡賢宗被控在派出所裡收賄的這一天,其實是在連續休假中,根本不在派出所裡。

又例如,承認行賄、後來轉為污點證人的林姓業者做證說,胡賢宗曾經率警員到公司訪查垃圾棄置的事情,「我懷疑他們沒有被打點到,包了3萬元的紅包給他們,但他們沒有拿。」隨同胡賢宗去業者公司的警員也做證指出,當天業者確實有送錢之事,「我們沒有收。」

二審認定,胡賢宗被控收賄,但證人說詞前後不一,而且事證有疑;在沒有補強證據下,民國105年底,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胡賢宗無罪。

檢察官不服,上訴最高法院。

三審駁回上訴。法官指出:指證胡賢宗收賄的證人,本身就是行賄者,在法律上,這叫做「共犯自白」,根據法律規定,共犯的自白不可以做為判決有罪的唯一證據,必須還要有其他「確實」的補強證據(最高法院判決書,106年度台上字第1867號,判決理由乙之三)。

歷經近13年官司折磨,胡賢宗副所長終於拚搏到無罪定讞。

胡賢宗在52歲時被羈押,後遭停職。為了養活還在就學中的兒女,他去當苦工、拆除工、臨時工、夜間警衛。這段期間,他為兒女拚搏,也為自己的名譽、清白奮戰。最後,他抬頭挺胸的重返警界!

胡賢宗是台灣高等法院在今(108)年做出刑事補償的第一人。當初被羈押52天的他,獲得20萬8000元。

胡賢宗獲得補償後1個月,就在高等法院不遠處的最高檢察署前,王隆昌教授發出這聲悲鳴:「我唯一犯的錯,就是相信司法、相信檢察官!」

胡賢宗、王隆昌案情迥異,但兩案都有污點證人指控。胡賢宗福氣大、命運好,遇上細心的二審法官詳查「補強證據」;否則,一審被重判15年2個月徒刑的他,恐將要比王隆昌教授發出更悲憤莫名的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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