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門鄉出納涉貪 前鄉長不舉發判刑8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2日電)屏東縣三地門鄉前鄉長歸曉惠明知孫姓出納侵占公款近30萬元,卻不予舉發。二審依直屬主管長官不為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判處歸曉惠8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書指出,歸曉惠自民國105年4月25日至107年12月24日擔任屏東縣三地門鄉鄉長,對公所職員的貪污行為,負有向政風單位及檢警機關提出通報及告發的責任。

鄉公所孫姓女出納於104、105年間,侵占清潔規費新台幣27萬餘元及幼兒園保育費2萬餘元;接辦業務的林姓出納發現清潔規費未入帳、幼兒保育費帳目不清,當面向歸曉惠報告,但歸曉惠僅收下簽呈,未有指示。

歸曉惠隨後詢問孫女,得知孫女坦承將公款挪為家用,但仍不舉發,僅命孫女籌款補繳;案經屏東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偵辦,查獲孫女涉嫌侵占公有財物罪,另案起訴歸曉惠。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直屬主管長官庇護所屬人員貪污罪,判處歸曉惠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2年。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歸曉惠否認犯行,辯稱孫女只是延遲繳庫,不等於貪污,還辯稱因顧慮工作氣氛,而且政風已在調查,所以才沒有積極處理。

二審認為,歸曉惠就職鄉長時,孫女侵占公款犯行已經完成,歸曉惠並無提供庇護,一審論以庇護所屬人員貪污罪並不洽當,應論以不為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因此撤銷改判。

二審審酌,歸曉惠故意不為舉發固有不當,但考量孫女貪污犯行終非因歸曉惠包庇掩護而來,且歸曉惠確實有指示主計主任查帳,並非完全置之不理,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酌減其刑。

二審考量,歸曉惠行為時位居鄉長要職,且曾任屏東縣議員監督縣政,經驗豐富,竟故意不為舉發,依貪污治罪條例的直屬主管長官不為舉發所屬人員貪污罪,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歸曉惠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