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櫃前董座挪貨款害公司損2716元 判易科罰金42萬元

宏大拉鍊前董座洪寶川挪用貨款3次,士林地院輕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
宏大拉鍊前董座洪寶川挪用貨款3次,士林地院輕判1年2月,得易科罰金。(圖/本報資料照)

台灣拉鍊大廠、宏大拉鍊前董事長洪寶川,被控把公司當作自己小金庫,挪用公款近900萬元及利息,由於洪已返還貨款,也與公司和解賠償利息損失2716元,士林地院依違反《商業會計法》中的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等3罪,判處執行刑1年2月,得易科42萬罰金,可上訴。

2009年1月間,洪寶川騙宏大龍潭廠廠長、會計等部門,供應商石光銅業要求提前支付現金貨款282萬餘元。2011年4月,再謊稱供應商冠宇公司配合代工公司趕貨,要求貨款改為現金月結,提領340萬餘元用於私人週轉。2014年2月,再稱已與石光公司講好,借用2014年1月貨款,要求財務部門交給他259萬餘元貨款,共挪用公款各51天、99天、70天,公司損失2716元利息。

另外,洪寶川還涉及操縱公司股價,經高等法院判處徒刑6年,案件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士院為不影響洪的家庭、經濟過劇,才宣告本案挪用貨款及利息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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