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實請領特別費等9.8萬元 公懲會判葉世文撤職並停用2年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新台幣9萬8679元,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公懲會審理後,判決葉世文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新台幣9萬8679元,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料照)
前桃園縣副縣長葉世文涉嫌不實請領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共新台幣9萬8679元,遭監察院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資料照)

監察院指出,葉世文在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明知特別費及縣政業務費需以公務上實際消費的單據請領,卻提供不實的支出憑證及載明不實餐敘與贈禮對象等用途的核銷便箋,再由桃園縣政府秘書處據以代為辦理核銷特別費4萬8030元及縣政業務費5萬649元,共計9萬8679元,損害縣政府對於經費核銷的正確性。

監察院認為,葉世文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事證明確,情節重大,依憲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公懲會審理。公懲會判決葉世文撤職並停止任用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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