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接觸翁茂鍾 顏南全懲戒案出爐

▲懲戒法院(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懲戒法院(圖/NOWnews資料照,記者潘千詩攝)

富商翁茂鍾與司法官不當接觸案,監察院今年5月彈劾前最高法院法官顏南全,懲戒法院今(9)日判決免議及不受懲戒。可上訴。

監察院彈劾指出,顏南全於「百利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於2001年5月30日偕同石木欽,將百利案業經審查股法官審查未結而退回民事科,依保密分案程序等待分案等訊息告知翁茂鍾,核有重大違失。

顏南全擔任「諸慶恩民事案」及「巴黎銀行案」上訴最高法院之陪席法官,明知該等案件與翁茂鍾有關,卻未揭露其與翁茂鍾交往事項或自請迴避而參與評議,違反法官倫理。

另外,顏南全在審理「諸慶恩民事案」前,向翁茂鍾請託兒子當兵的事,並提供資料供翁茂鍾傳真給軍方副司令處理,軍方副司令隔天就召見顏的兒子,交代處長安排擔任國安局司機。後來在案件審理期間,顏接受翁茂鍾飲宴,席間連副司令也在場。

依翁茂鍾筆記記載,顏南全自2001年起至2008年間,共計與翁茂鍾不當接觸18次。其中於「諸慶恩刑事案」上訴最高法院期間,與翁茂鍾飲宴2次;於「巴黎銀行案」一、二審期間,與怡華公司代理人同桌飲宴,並在最高法院辦公室接見翁茂鍾。且收受翁茂鍾以佳和集團或其個人名義贈送之襯衫8次、受贈營養品4次。

職務法庭認定,顏南全與翁茂鍾不當交往、接受飲宴、收受禮物、請翁「喬」兒子兵役,行為確實有違失,但他最後的違失行為是在2010年2月13日,依從輕從舊原則,照舊的公懲法規定已逾10年懲戒期間,判決免議;翁茂鍾筆記本內容,雖記載日期,但沒提到討論案情,沒有具體內容,判決不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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