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逾使用範圍 舊個資可續用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個人資料保護法昨(1)日上路,企業原先蒐集的舊個資持續用於行銷,法務部官員指出,依個資法規定,只要符合當事人與企業原先簽定同意的使用目的,可以繼續使用,並無所謂要再告知的問題。 個資新法正式施行,許多企業對於過去所蒐集的個資,能否繼續使用,有所疑慮,擔心觸犯刑民事等責任。 部分民眾則過度敏感,對於任何行銷包括電話求售信貸等金融服務,立即反詰問為何沒有經過他「再同意」就來電「干擾」他。 法務部官員說,個資新法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民眾人格權,促進個資的合理使用,並非要無限上綱限制企業使用個資。 官員表示,企業繼續使用符合當事人原在舊法時期所同意為特定目的行銷,例如持續通知所持信用卡相關優惠店折扣等,因新法並無回溯條款,企業仍繼續利用個資行使於原先目的範圍的行銷或服務,並沒有觸法情況。 官員表示,過去法律,沒有規定消費者可以直接要求取得他個資的企業,停止或刪除使用他個資的條款。 但個資新法規定,民眾如果不需要或不滿意企業按新法前所簽同意的內容,繼續對他進行行銷,可以在業者繼續對他行銷的同時,告訴對方停止或刪除他的個資,拒絕讓業者再使用他的個資。 如果舊個資被企業拿去做原先與消費者簽定同意使用的目的之外的利用,官員表示,超出原蒐集目的使用範圍,除非有個資新法規定的特定目的外的利用規定,例如,為防止他人權益的重大危害、為增進公共利益等6項特別規定外,都必須按個資新法規定與消費者另簽書面同意。否則,即屬觸法行為。 企業若將舊個資進一步作為企業跨部門、跨機構拓展業務使用,因未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官員強調,如此作法觸法風險大。企業應按個資新法與客戶重訂契約,徵得客戶新的書面同意,才是一勞永逸的正確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