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反外國制裁法」可禁止與被制裁者交易合作

(中央社台北10日電)中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今天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即日起施行。新法明定,中國國務院可祭出驅逐出境、不准入境、凍結境內財產的制裁,並可禁止中國組織、個人與被制裁者交易、合作。

據中國人大網發布,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10日表決通過「反外國制裁法」後,全國人大委員長栗戰書在會議閉幕式致詞稱,全國人大常委會「遵循國際慣例」,審議通過「反外國制裁法」,為反擊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提供了法治支撐。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隨後也簽發第90號主席令,公布「反外國制裁法」,並表示新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大網晚間發布「反外國制裁法」全文,共有16條。新法稱,中國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反對任何國家以任何藉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國內政。外國國家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以各種藉口或者依據其本國法律對中國進行遏制、打壓,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歧視性限制措施,干涉中國內政的,中國有權採取相應反制措施。

根據新法,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決定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制定、決定、實施歧視性限制措施的個人、組織列入反制清單,並可擴及到個人的配偶和直系親屬、組織的高管或實際控制人、個人擔任高管的組織,以及個人和組織實際控制或者參與設立、運營的組織。

新法明定,中國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分工,根據實際情採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措施:

一、不予簽發簽證、不准入境、註銷簽證或者驅逐出境;

二、查封、扣押、凍結在中國境內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各類財產;

三、禁止或者限制中國境內的組織、個人與其進行有關交易、合作等活動;

四、其他必要措施。

根據新法,中國設立反外國制裁工作協調機制,負責統籌協調相關工作;中國境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的反制措施;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執行或者協助執行外國國家對中國公民、組織採取的歧視性限制措施。

新法還明定,對於外國國家、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協助、支持危害中國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需要採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新法並載明,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執行、不配合實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編輯:楊昇儒)1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