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敢不敢辦曹興誠?媒體人列「4大罪證」網預言恐怖結局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左)去年與時任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右)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他力挺到底的決心。(資料照/季志翔攝)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左)去年與時任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右)共同召開記者會,表達他力挺到底的決心。(資料照/季志翔攝)

聯電創辦人曹興誠遭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巧芯質疑,他去年幫民進黨助選的時候還是「外國人」,恐觸犯《選罷法》,雙方隔空交火。媒體人朱凱翔列出曹去年的「4大罪證」,包括11月6日為民進黨新竹市長候選人沈慧虹助選、11月7日為民進黨台北市長候選人陳時中站台、11月17日與民進黨桃園市長候選人鄭運鵬合體助講、11月18日和民進黨台中市長候選人蔡其昌同框助陣。網友則普遍認為中選會不會有動作,有人更直言:「中選會敢辦才有鬼。」

朱凱翔昨(3)日在臉書粉絲專頁「不演了新聞台」發文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45條各款之行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不得為之行為包括:

一、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

違反者本法第56條者,依本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56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違反者本法第45條者,依本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朱凱翔指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規定,對照曹興誠去年的行為恐已觸法:一、11月6日,「同台沈慧虹拉抬選情?曹興誠演講暗酸高虹安」;二、11月7日,「曹興誠為陳時中站台,讚防疫成績90分『選票應還他一個公道』」;三、11月17日,「桃園演講合體鄭運鵬!曹興誠:他加油加滿了『一定當選』」;四、11月18日,「曹興誠蔡其昌同框:若縣市長都藍營當選 會釋放親中訊息」。

此文湧入約3000個讚與破300則留言,迴響熱烈。網友紛紛表示:「中選會敢辦才有鬼」、「笑中選會不敢辦啦」、「太棒了!讓我們繼續看下去!興誠,不論中選會罰不罰,罰款還是準備一下吧」、「黨會跟你說,那時他是雙重國籍,不算歪國人」、「如果是被邀請的,民進黨是不是也要罰?」「綠能,你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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