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七後首例 譚得志煽惑罪判囚40個月

(德國之聲中文網)香港知名社運人士譚得志,因為發表煽動文字、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名,週三(4月20日)被法庭判入獄40個月,罰款5000港元。

49歲的譚得志是民主派政團人民力量前副主席,長年活躍於社會運動和示威,也曾參選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他的臉書專頁發文指會提出上訴,因為其判罪影響香港人的言論自由。

控方控罪指他在2020年1月至7月期間,多次在香港各區設置街站和舉辦抗疫講座,叫喊或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解散警隊」等口號,以言語辱罵警察,手持印有批評港區國安法、警察濫捕、限聚令字眼的單張。他在同年被捕,一年多以來一直被拒絕保釋還柙至今。

譚得志本身被起訴14項控罪,最終其中11項控罪罪名成立,包括:7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1項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1項拒絕遵從獲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罪。相關罪名指譚得志意圖引起對中國及特區政府的憎恨或藐視,或慫恿他人不守法。

審訊期間,辯方提出《基本法》保障言論自由作為抗辯理由,爭論煽動罪在現今時化下的合憲性;並指譚得志只是作出言語批評,沒有暴力元素。而控方則在庭上表示,不承認中國共產黨為最高領導地位的言論,即否定一國兩制的建制根基,可被視作挑戰憲制秩序,屬於違法。

案件由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審理,他本身亦是國安法指定法官。他在判詞中反駁辯方有關自由和人權保障的理據,稱譚得志所言是「巿井之徒的無邊謾罵」。法官批評,譚得志稱要打擊建制派是為了私利,即參選進入立法會,讓他「用政府錢打擊政府」,加強一己政治勢力。法官在裁決時指,譚得志在民主派初選期間,發表藐視國安法及謾罵親中人士的言論,都構成定罪元素。

法官裁定他11項罪名都沒有減刑因素,而部分罪行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以及被告保釋期間發生,屬於加刑因素,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

被指「口袋罪」 學者:定義較國安法更闊

煽動罪由港英殖民政府在1938年訂立,上年紀中葉曾用於控告《大公報》導致其短暫停刊,六七暴動時亦有人因派反英傳單而被囚。但是自七十年代起,港英政府再沒有使用煽動罪。直至2020年,港府相隔半世紀後重用煽動罪,至今起碼25人因此被捕或起訴。當中包括區議員、社運人士、新聞工作者、工會,涉案言論除了有關政治和時事評論,也有食店店主和個別民眾因為批評防疫政策而被控。譚得志案是主權移交後,首宗被定罪的案例。

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院亞洲法中心香港法學人黎恩灝指,譚得志單就煽動文字控罪已獲刑21個月,接近該罪行的最高刑期,反映量刑相當嚴苛。他向德國之聲表示:「從人權角度來說,完全違反了保障言論自由的原意和規範。」他分析判詞,指很多判刑理由都十分主觀,反映煽動罪的定義模糊和寬闊,入罪機會門檻低。「例如譚得志部分言論只是批評香港警隊,不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也同樣用以入罪,會令定義愈來愈寬,甚至任何批評政府的言論都可構成危害國安。」

香港在九十年代通過人權法案,主權移交前,法律界曾經提出廢除煽動罪。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香港主權移交後,多次關注煽動罪定義過份籠統,促請港府修例以符合《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特別報告員於2020年致函中國政府,指煽動罪引發以言入罪的問題。港府則反駁,否認該罪壓制公民權利。

黎恩灝指,煽動罪在英殖時代已經是「口袋罪名」,用來針對反導英政府的言論;但隨著社會發展和人權保障增強,當局顧忌該罪行可能受司法覆核挑戰而不再使用。可是,港區國安法改變了這個制衡機制。終審法院已經裁定,即使不屬國安法範圍的刑事罪行,只要其涉及「危害國安」元素,都照樣適用國安法各項原則。

黎恩灝認為,這個缺口導致言論自由的憲制保障,難以在庭上成為凌駕「國安」的抗辯理據。而相比國安法罪行,煽動罪是更易把異議人士定罪的工具,令它的使用頻密有增加趨勢,也會加劇社會的寒蟬效應。他認為:「無論你認為香港法庭是否獨立,實際上,法庭以刑事監禁懲罰純粹的表達自由,反映香港司法系統已經無法保障市民的基本人權和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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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hoebe K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