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流連小吃部…她甜喊「老公」遭正宮索賠200萬 下場出爐

(示意圖/翻攝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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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一名楊姓人妻發現周姓丈夫常光顧小吃店,且和店內一名越南籍阮姓女子過從甚密,2人不僅多次出遊、拍親密合照,女方甚至稱呼丈夫為「老公」,宛如交往中的情侶,認為雙方行為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憤而提告並求償200萬元。橋頭地院審理後,判處2人應連帶賠償15萬元為適當;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楊女主張,她和周男於民國96年1月31日結婚,不料阮女明知男方為有配偶之人,卻仍於2人婚姻期間,和周男有逾越男女分際之不正常交往行為,甚至親密稱呼他為「老公」,對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有重大侵害,造成原告精神痛苦不堪,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200萬元。

人夫辯稱,阮女曾在越南小吃部工作,對於較熟識之男性常客都喜歡以「老公」稱呼,此為小吃部員工經營男性客人的一種方式,又因2人較為熟識,才偶有輕微之搭肩舉動,惟尚在一般朋友正常互動之分際範圍內,雙方僅他至越南小吃部消費而認識,被告間互動亦無任何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橋頭地院審酌,在我國一般社會通念中,「老公」乙詞應用來稱呼丈夫或交往中之男朋友之親密暱稱,即便越南小吃部員工常稱男性常客為「老公」,然周男身為有配偶之人,自應有維護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的責任,然他卻放任阮女稱呼其為「老公」,顯已屬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判處2人連帶賠償1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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