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可抵抗!」太陽花二審有罪 最高院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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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花學運成員魏揚等七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二審判有罪,但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罕見做出「人民有抵抗權」的判決說明,因為抵抗權在台灣並未明文立法,不過陪審法官也提出,抵抗權並非可以無限上綱,而是要在不法情況極公開時,才能行使的最後手段,判決一出,外界看法不一。

七年前,太陽花學運期間,促轉會主委楊翠的兒子魏揚等7人,當時攻佔行政院,全案起訴後案子進入三審,最高法院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外界質疑,對照日前美國川粉,闖入國會被視為叛亂,差異怎麼如此之大。

攻占行政院學生(2014.3.23):「窗戶往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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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上百人架梯爬牆行政院,帶頭的魏揚等人,被依煽惑他人犯罪起訴,一審法院判無罪,二審逆轉各判2到4個月,三審開庭判決,認為應回歸憲法本身,保障人民的基本權,魏揚等人所提出的,抵抗權,得類推到緊急避難狀態,阻卻違法,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危及到我們的國民主權所建構的,所建構的那樣一個,民主憲政的體系下面,特別是捍衛我們的民主,是有法治的憲政秩序,這樣的一個原則跟概念下面,而且它是最後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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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發法院罕見做出人民行使抵抗權的判決,陪席法官黃瑞華也解釋,抵抗權雖未明文規定,但是依德國立法案例,認為應回歸國民主權,尤其抵抗權並非可以無限上綱,而是要在不法情況極公開時,才能行使的最後手段,有律師肯定,但認為日後法官在審判社會運動案件時,需要做更多方考量。

律師翁栢垚:「法院對於他的判斷依據是什麼,也就是最高法院它所說的,最後手段性的適用,在之後的社會運動,其他的法院能不能接受。」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檢察署則回應遺憾但尊重,因為目前「抵抗權」並未在台灣的法律中,明文規定,應該要由大法官釋憲,只是罕見判決一出,抵抗權所能行使的限度為何,各界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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