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入法是他山之石還是自廢角色?

文/蘇元和.姜文

近來,有線電視新進系統商與頻道代理商越吵越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寄望雙方和好,要結合外部仲裁力量,解決有線電視沉積已久的版權計價紛爭。

然而,在一個法律明定獨立行使職權的主管行政機關,卻自廢武功引入外部仲裁機制,那又何必有此一機關存在的意義?為解決此一商業糾紛,NCC要仿效加拿大CRTC的仲裁機制,事實上,國內對於仲裁這個名詞並不漠生,放眼來看,以仲裁依法得和解之爭議及調解有關之爭議,甚至在商業發展上,也有具有準司法功能之公益社團法人成立。

1998年「商務仲裁條例」修正為「仲裁法」,各式仲裁協會成立並設立「爭議調解中心」,處理案件類型包括公共工程、涉外商事及兩岸間經貿事件。

近年來,國內司法院減輕法院審理每年百萬訴訟案件,更積極推展具有法律效力與便利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在訴訟金額不高或私權性質較重的「家事事件」、「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及小額民事訟訟,甚至明年即將推出的「勞動事件法」,均在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之前階段,要求雙方當事人要先由調解人逕行調解及協商,以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及訴訟經濟。

但在國外仲裁制度有其實務深湛的背景,尤其是在「強調協商」而「非行政司法判決」的英國、美國市場上,固有其必要發展足夠的行業內的專家,但絕對非僅僅是學者的角色。

簡言之,以仲裁解決市場的經濟紛爭,第三方公正的仲裁人除了具備產經、財務會計、風險管理與法律等專業知識外,也必須是熟稔市場實務操作的行家,那麼,同時兼具專家與行家的仲裁人選,在國內可說是寥寥可數。也有頻道業者認為,一個深耕台灣土地超過15年的品牌,頻道價值該由誰論斷?難道由仲裁人論斷?

以成立逾一甲子的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為例,因應年平均受案量約為170件,便有逾700位本地及來自世界各地不同領域之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教授等專業仲裁人登錄仲裁人名冊,惟有如此,所作出之仲裁判斷才能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在國內外具有執行力。

而以國內的法律制度來看,明顯是屬於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管控的大陸法系,而非以當事「自主協商」的英美法系,觀諸「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而第 5 條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其條文規定已經說明有線電視業者都要經過NCC的許可才能營業。這樣的行業如何以仲裁進行行業之間調解?

事實上,「透明負責的企業經營理念,是以誠信為基礎。」NCC已經有尚方寶劍可以依法針對經營誠信不佳的業者評鑑,甚至不許可執照申請。版權費欠款雖然屬於市場上兩造業者的商業機制範疇,但對於市場上的惡意搗亂者,包括非合理性的低價策略,NCC絕對可依法評鑑。

舉以今年吃了金管會多張罰單的南山人壽,遭罰超過4千萬的罰款之外,前董座杜英宗與前總座許妙靜,副總等人都紛紛遭停職,還有一名投資主管5年內不能回保險業。金管會做了剝奪工作權的裁罰事件,雖然引起不同意見,但這代表金管會依法行使職權的魄力。

於此之時,依「通訊傳播基本法」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成立的NCC,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 8 條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這樣一個已被現行法律賦予專業自主的獨立機關,卻不願承擔調解和解決行業紛爭,難道依法執行頻道下架與頻道異動等,就真的損及了消費者權益?

顯然NCC正愁緩不濟急,引進仲裁機制看似可以解決台灣有線電視紛爭的方法,但政策制度最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非完全找病源的診治方法。當此之時,引入仲裁制度,無疑是再把責任推給仲裁人,有線電視在全責全能的主管機關轉包下,又何以期待仲裁人能夠決解產業問題。

圖片來源:授權素材、TDC NEWS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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