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商號登記課稅稅率

常有民眾針對個人住家用房屋提供營業商號登記使用,僅作為聯絡處所,異議為何仍要改課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及財政部釋令規定,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時,應該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6分之1,因此原供住家用房屋實際供營業登記處所,仍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營業用)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該樓層全部面積6分之1。

舉例說明,如果住家用房屋面積是120平方公尺,且確實業已供營業登記處所使用,依照非住家用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小於全部面積6分之1的規定,至少房屋面積20平方公尺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其餘100平方公尺准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