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豪毅專欄】「被遺忘權」立法之必要 從高嘉瑜家暴事件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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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豪毅/政治線記者

民進黨美女立委高嘉瑜遭家暴,引起社會震驚,身為國會議員,可以對行政機關呼來喚去,一般認為權力極大,豈料竟遭一位名不見經傳、交往才半年的博士生男友林秉樞限制行動、私刑拘禁長達三天,不只社會大眾難以理解,就連立法院內也議論紛紛,認為內情有諸多不合理之處。

媒體披露高嘉瑜必須任其擺布的理由之一,是林男「持有」其不雅影片,擔心會遭外流,破壞高委員平時在公眾前的形象。此事看起來很有道理,就連高嘉瑜在記者會上也對此事說得哽咽,事後提及「目前刑法規範不足」,強調她將推動《刑法》315之4修正案,加強色情報復、性隱私影音的處罰。

立委要加強色情報復、性隱私影音的處罰,再合理不過。然而退一步想,就「網路資訊不滅定律」來說,已經流出去的色情影片持續在網路空間上散布,就算把罪犯關到死,對被害人而言傷害還是存在,並不會因修法加強處罰,就獲得救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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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讀者印象不差,應還記得爆發於2001年,某位罕見姓氏女主播的47分鐘性愛光碟事件,偷拍友人被以妨害秘密罪、偽造文書等罪判刑4年8月,當時以雜誌附上光碟大量販賣散布的媒體社長,也被以妨害秘密罪判刑2年。如今加害人早以出獄,但被害人的性愛影片至今仍存於網路上,影像訊號全無衰減,形同無期徒刑,對被害人何嘗公平?

這也是歐洲法院2014年做出歷史性判決,個人應有「被遺忘的權利」(a right to be forgotten),獲得西方社會高度重視的原因。該判例提出幾項原則,一是當事人身份與公眾相關性,二是該事件與現今隔時多久,三是該事件與公眾利益有關程度,這些要件決定了當事人可否要求網路拿掉某項訊息。

GDPR
GDPR

為了確立被遺忘權,歐盟於2016年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進一步確認歐洲公民得以要求網路公司「遺忘」某些對個人不利、隔時遙遠、又與公眾利益無關的訊息。包括GOOGLE、臉書在內,各大搜尋引擎,後來也都設立了制式網路表單,供民眾申請「被遺忘」。

其實中國大陸也有「被遺忘權」,官方或明或暗設置了百萬人以上的「網路審查員」,只要官方有需要,隨時一聲令下,就可以把所有對「黨與國家領導人」不利的訊息全數消失,影響所及,彭德懷(彭帥)、小熊維尼(習大)甚至8乘8(等於64)這些資料都「被遺忘」。

中國大陸的作法台灣似不便學習,歐盟的方式顯然比較值得仿傚。訂定《被遺忘權法》,是當前網路資料泛濫,侵害個人權利之下迫切需要的一項法律。

這項具有進步象徵與實質意義的立法,當然也相當程度影響了資訊自由流通,與某些古典社會價值存有矛盾衝突,如民眾知的權利、言論自由、內容審查等等,因此立法過程與細節要求就十分重要,這也是為何不宜以《刑法》某項條文附加的方式簡陋立法,否則造成的不良影響恐怕會更大。

現今科技發達,手機錄影拍照功能強大,年輕男女一時思慮不周,濃情密意時拍攝私密影像,上傳流傳網路屢見不鮮,無論有意無意、善意惡意,日後悔不當初者眾,這項立法也可以給當事人一個再生機會,至少不會羞愧到穿紅衣上吊,徒增更多社會問題。

高嘉瑜透過律師向媒體表示,當時她可能手機資料外洩的「備份豆腐」充電器為白色,而林男被檢警搜索扣押的是黑色,顯然這些私密照片影像仍有外流的可能,檢警應迅速找到原來的備份豆腐當然是應該,更應該做的,是趕緊為「被遺忘權」完成立法,堵住萬一影像外流,造成無法收拾的後果。

照片來源:資料照片、高嘉瑜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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