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參法》走向政府購買民間服務獲朝野共識 最快本會期修法

《促參法》走向政府購買民間服務獲朝野共識 最快本會期修法。(朱真楷攝)
《促參法》走向政府購買民間服務獲朝野共識 最快本會期修法。(朱真楷攝)

為鼓勵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立院預料本月期可望通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草案,將傳統政府與民間採購模式,改為由政府直接購買民間服務,立院今召開公聽會,朝野立委大致支持修法方向,但有關營運績效評估標準,及哪些建設適用《促參法》,都必須有明確的限制,避免包山包海,產生圖利問題。

現行《促參法》名訂,交通建設、環境污染防治設施、汙水下水道、衛生醫療設施、電業設施運動設施、公園綠地設施、新市鎮開發等建設,得適用《促參法》,依個案不同,政府與民間業者的合作方式,包括民間可投資新建並為營運、新建完成後政府無償取得所有權、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等方式。

但依照《促參法》現行條文規定,「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也就是政府與民間業者之間的關係,仍屬傳統政府採購模式。對此,財政部、民進黨立委鍾佳濱,都提出修正草案,將《促參法》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

鍾佳濱表示,修法草案名訂,公共建設經主管機關評估,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財政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依其「營運績效」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全部或一部。簡單說,就是政府依照使用或服務績效來付費給廠商。他舉例,這類「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在台灣其實已有類似經驗,像是地方政府路燈以「購買照明服務」模式,來推動節能路燈置換及維護計畫,又是顯著的例子。

對此,國民黨立委曾銘宗表示,修法大方向支持,但衡量國外實施多年後,確實也可能發生重大問題,因此他建議應引進兩個機制,第一是財政部核准的個案要審慎核定,每半年要把個案詳細資料列報到立法院備查,作為控管機制;第二是標案雖然不列入政府債限,但衍伸的潛在負債,必須在財政部支出的有關舉債部分列表說明。他說,透過兩個機制,將有助讓負面衝擊降到最低。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則表示,這種模式其實就是BOT的變形,但談到BOT就會想到台灣最大的BOT高鐵,雖然準點率很高,但回顧整個過程就像絞肉一樣,痛苦得不得了,若非政府不斷幫忙,高鐵財務是一蹋糊塗,但也使得目前高鐵的董事長、總經理都是官方指派,其實已不符合BOT的味道。

但賴士葆強調,此次修法的大方向相信沒人會反對,但引進民間資金活絡公共建設必須更細膩,例如案子必須具備時效性、重要性,而不是目前草案擬定的「較政府自行興建有效益者」就可適用《促參法》,這樣恐就變成包山包海。他認為,由政府機關跟民間購買的服務,必須做若干的限制,否則可能會有圖利的問題。

台灣金融研訓院院長黃崇哲也指出,政府審核的標準必須非常客觀,例如長照,很多推動的案子是以床位數,但日本對長照的評估是相當細膩,包括多久送餐,或遇到失能、失智者的照護也都訂定不同的標準。又或是,對於全國推行營運績效補貼,各縣市標準是否一致,這也必須考量清楚,否則就會變成某些服務在某縣市多少、到了不同縣市又不同錢。

因此,黃崇哲認為,中央主管機關應將營運績效評估標準訂定清楚,一定要能在將來每一年議會審預算的時候有清楚的對照。

對此,財政部次長莊翠雲直言,哪些適用政府購買的服務機制,不只要比政府興建更有效益,也必須具有必要性、優先性,這也是財政部研擬的修法方向。對於執行制度也必須訂定合理的營運績效評估指標,唯有如此才能確保購買到的公共服務是優質的。

對於債限問題,莊翠雲表示,政府預算的支出必須透過《預算法》,所以預算編列一定會依照《預算法》規定進行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