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閃倒木摔車亡 嘉縣府國賠396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判嘉義縣政府國賠胡家人396萬餘元。(廖素慧攝)
嘉義地方法院判嘉義縣政府國賠胡家人396萬餘元。(廖素慧攝)

胡姓男子在故宮南院擔任保全人員,去年2月間凌晨下班途中,騎機車行經太保市嘉58-1線時,為閃避1棵倒下的花旗木,人車滑倒撞到路邊緣石,傷重不治,家屬提出國賠訴訟,法官認為嘉義縣政府未善盡路樹維護、巡查責任,判決縣府應賠償胡妻及2名未成年子女共396萬6190元。

嘉義縣政府建設處長郭良江1日表示,死者撞到路邊緣石與倒塌的路樹有一段距離,樹倒與死因沒有因果關係,將會提出上訴。

胡男家屬主張,胡男去年2月20日凌晨騎普通重機下班回家途中,在嘉義縣太保市東勢里嘉58-1線3.3公里處,因1棵花旗木樹被風雨連根拔起,橫倒在慢車道上,他為閃避路樹花旗木,卻因天雨路滑,擦撞路邊緣石,人車倒地送醫後死亡,足見縣府對路樹管理有明顯缺失。

嘉縣府辯稱,當時雖有風雨,但未達颱風等級,且沿線同批共種有384棵樹,只有1棵倒下,且傾倒路樹占車道未達2分之1,已善盡管理義務,死者測出酒精反應,疑酒後駕車以致騎車不穩,不應負起國賠責任。

法官審理認為,縣府委由外包商負責管理維護路樹,其他路樹有支架撐住,倒下的路樹2021年9月間拆除支架後未重新加固,案發當時風雨未達颱風等級,僅略有風雨就造成這棵路樹傾倒,管理確有疏失,死者測出酒精濃度僅0.09毫克,未達構成公共危險罪的0.25毫克。嘉義縣府應負國賠責任,判決給付胡男妻兒共396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