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三讀 為公建注活水

立法院院4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有1/3的比例限制,希望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意願;通過後,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見圖)敲下議事槌。(陳信翰攝)
立法院院4日三讀通過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放寬保險業擔任公共投資及社會福利事業董事、監察人原本最多只有1/3的比例限制,希望提高保險業參與投資公共建設意願;通過後,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見圖)敲下議事槌。(陳信翰攝)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保險業的公司債投資額度的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改為「業主權益」,並提高保險業投資國內債券市場額度,也強化監理機制,授權金管會訂定投資不動產的條件限制,違反子法規定且情節重大得廢止許可。

立法院昨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5,放寬保險業投資公共及社福事業派任董監事不得超過3分之1限制,未來將改為不得超過被投資事業全體董監事3分之2,藉此提高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意願。

《保險法》新增規定,若保險業負責人不具備金管會所訂定資格條件,金管會應予以解任,若是違反兼職限制、利益衝突者,得限期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則應予解任。

時力立委陳椒華表示,這次修法放寬保險業投資社福事業限制,望藉由鬆綁法規,提高參與公共建設意願,立意良善,可是許多開發案常面臨環評機制不確實的現象,應該強化保險業資金管理,金管會應訂定相關子法。依金管會之前推估,《保險法》修正鬆綁後,可促成上百億保險資金投資國內汙水處理場、太陽能電廠等公建社福開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