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由展覽、拍賣活動賣出文物或藝術品 如何課徵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經文化部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得向文化部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可同意採分離課稅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扣繳義務人,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免再併入個人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經核准之文化藝術事業,應就核准範圍之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於給付成交價款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出賣人)時,經取得出賣人同意採分離課稅之書面文件,按其成交價額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採分離課稅,不併計出賣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惟出賣人不同意採分離課稅,則由該出賣人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一一二年一月卅日透過經文化部核准之A文藝事業舉辦拍賣活動賣出畫作,成交價新臺幣五十萬元,同意採分離課稅,則A文藝事業給付甲君價款時,依法扣取稅款六千元(500000元×6%×20%)並向國庫繳納及辦理憑單申報,甲君毋須再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文化藝術事業扣取稅款後記得於次月十日前向國庫繳清稅款,並於次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若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電話○八○○○○○三二一詢問,將由專人竭誠提供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