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 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之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方取得價款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甲君於一○六年二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一千三百五十萬元,另於一○六年四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一百四十二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嗣甲君於一一一年四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一千三百五十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一千二百零八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一百四十二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若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八○○○○○三二一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