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無罪?女上半身入鏡 法官:非隱私部位

捷運車廂內涉嫌偷拍,法院卻判無罪!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搭捷運時,發現被站在前方的男乘客偷拍,怒告對方妨害秘密罪。但法官勘驗車廂監視器發現,男子當時拍到女子的上半身,對方有衣物遮蔽,不算是隱私部位,因此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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揹著斜背包的男子,走進捷運車廂,站在一名短裙女前方,打開包包拿出手機滑阿滑,看似平常的舉動,和其他乘客沒兩樣,但幾秒鐘後手機螢幕,突然出現女子的上半身影像,被害人發現後怒告對方偷拍,法院審理後判被告無罪。

記者簡育琦:「男子當時開啟手機錄影模式,拍到女乘客的頭部還有胸部,不過法官認為,當時女乘客的上半身有衣物遮蔽,不算是身體的隱私部位,因此男子的行為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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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台北捷運淡水信義線,林姓女子當天穿連身短裙,坐在靠近車門的位置,覺得男乘客站著時一直在拍她,翁姓男子在法庭上否認偷拍,供稱只是在滑手機,根本沒注意到對方,但車廂內監視器,拍下男子兩度抬頭望向女子,明顯知道對方的存在,檢方認為被告當時拍攝的是被害人的下半身,屬於身體隱私部位,但法官認為監視器只能看出,翁姓男子拍攝對方上半身且女子當天把包包購物袋放在大腿上,被告也無法窺視到女子的隱私部位,因此難以認定他構成妨害秘密罪。

律師簡大為:「妨害秘密罪處罰兩種,一種在公開場合拍私密處,一種在私人場合拍攝,所以這個案件是在公開場合拍公開處,當然不會處罰,可以想像,但我覺得大家也不要心存僥倖,因為就算沒有犯罪,可是還是可能被警察,用社維法去處罰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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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以為不是拍隱私部位就沒事,被害人仍可透過其他方法求償,畢竟被偷拍不管是什麼部位,都造成當事人困擾,也可能害自己面對司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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