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電挖比特幣 台電追討1940萬

台中市31歲林姓男子,與32歲洪姓男子租屋開設比特幣挖礦場,為節省電費開支,竊電挖礦取得10.43枚比特幣,爽賺290萬多元,台中地檢署17日依加重竊盜罪起訴林、洪2人,2人除將面臨最高5年徒刑刑責、吐出290多萬元不法利益外,還要被台電追償高達1940萬4770元電費。

警查扣大批相關設備

起訴書指出,林、洪2人在烏日區溪南路、五光路租屋,開設2處比特幣挖礦場,設置230台比特幣挖礦機及電腦設備24小時挖擴,因耗電量驚人,2人為減少電費開銷,計畫竊電。

林、洪2人於去年2月、4月間,持老虎鉗剪斷台電公司的用電戶外箱封印鎖,並以螺絲起子轉開電表外殼螺絲,折斷內部設備導致電表計量失準,藉此方式竊電提供挖礦場的203台挖礦機使用。

2人經營2處比特幣礦場1年多,共挖掘的比特幣約10.43枚,先存放在洪男行動電話的電子錢包內,出售得款290萬5638元,2人朋分花用。

今年3月,檢警獲報後,會同台電人員搜索2處挖礦場,查扣比特幣挖礦機193台、電腦30台等挖礦相關設備。另檢警發現,林、洪的挖礦場因全天候挖礦,有10台挖礦機因被「操壞」而故障。

檢警調查時,林、洪2人對竊電犯行坦承不諱,據台電追查2人竊取用電量,估計2處挖礦場所竊電量共計512萬度,台電已提出追償電費估算單,將追償1940萬4770元。

檢依加重竊盜罪起訴

檢方指出,挖掘比特幣最大的成本為購買挖礦機及電費支出,其中購買礦機是固定成本,無法節省;而礦機計算演算法需消耗大量電能,林、洪2人涉嫌透過竊電方式,節省電費支出,已涉犯《刑法》323條「加重竊盜電能罪」,依法起訴2人,最重可判刑5年,並宣告沒收大批礦機、電腦設備以及290萬5638元不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