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樂園遭勒令停業不服 終極上訴被駁回「敗訴確定」

八仙樂園。(圖/報系資料照)
八仙樂園。(圖/報系資料照)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案,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觀光條例勒令停業,八仙樂園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停業處分無誤,判八仙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30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根據《中央社》報導,八仙樂園在2015年把園區的水池出租舉辦「彩色派對」,卻發生粉塵爆炸,造成數百人死傷。經觀光局調查,八仙樂園與瑞博公司簽訂「活動場地租賃合約書」,雙方約定八仙樂園將位於「6、7、8」的遊樂區塊出租給瑞博公司,並將水池抽乾,提供瑞博公司在6月27日舉辦「彩色派對」,但活動釀成粉塵爆炸燃燒事故。

觀光局認為,八仙樂園未經批准分租設施,違反相關規定,依法判處新台幣5萬元罰款,並命令樂園停業至所有調查和缺失改善為止,但八仙樂園不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八仙樂園「未取得使用執照之6、7、8遊樂區區域,違法分割出租對外開放經營」,但違規地點是在6、7、8區域內,不應擴及與本案無涉的其他園區,停業處分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廢棄停止營業的處分。

案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107年3月間認定,當初並未調查八仙樂園整體經營管理及安全控管能力是否應檢討改進等,就判廢棄停止營業處分,因此將案件廢棄發回。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107年底審酌,八仙樂園將部分範圍未經核准分割出租給瑞博公司,業者就使用粉塵遇熱可能產生爆炸現象完全欠缺專業認知,並讓大批遊客湧入園內參加派對,發生塵爆後,八仙又無法提供適當的緊急疏散措施和醫療救護因應,釀成數百名消費者傷亡的重大公安危害。

另外,八仙因停業的損害,無非財產上損失,相較公眾生命、身體安全法益比較,並無比例失衡,因此,處分八仙立即停止營業至所有調查釐清及缺失改善為止,合於必要性及相當性,並無違誤,因此判八仙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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