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擬限期成立管委會

內政部部務會報日昨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為強化老舊建物安全維護管理機制,針對八十四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的老舊危險公寓大廈,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這類建物,限期成立管理組織,未依規定成立者並訂有罰則。此外,增訂協助既有社區加裝電動車輛充電系統的規定,使充電樁的裝設管理步入正軌。本修正草案將儘速陳報行政院審查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在八十四年六月廿九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興建完成危老公寓大廈,多數沒有成立管理組織,因此研修「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除要求限期強制成立管理組織並訂定罰則外,也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專業機構協助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可補助成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