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校長教師犯性侵罪 終身不得任用

【記者郭穗台北報導】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在校園任職,行政院會21日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等犯性侵害、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皆終身不得任用,且無須報准就能解聘或免職。

配合6月底修正公布的教師法,行政院會21日也通過教育部所擬的「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為避免不適任教育人員於校園任職,以及加速不適任教育人員的處理程序等;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草案依程度區分不適任教育人員處理的法律效果,未來公立學校校長、教師、運動教練等,若犯性侵害、內亂、外患、貪污罪、霸凌學生致身心嚴重受創,或是知悉服務學校疑似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卻未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等等,皆終身不得任用。

而若教育人員被認定性騷擾、性霸凌,或體罰、霸凌導致學生身心受侵害等行為,草案規定,應議決1年至4年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草案也規範,教育人員若犯內亂、外患罪、貪污行為或性侵害罪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以解聘或免職,無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草案同時增訂教育人員的消極任用資格規定,包含若有教師法所定應予解聘情形,或是性侵害、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以及公立學校校長、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遭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懲戒者,皆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已任用者應予免職。

除此之外,草案也要求,任用機關、機構於任用教育人員前,應查詢具消極任用資格的情形,以及已任用者應定期查詢。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