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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法審查門檻 全體或出席委員3/4?

台北市 / 蔡岳霖 彭冠霖 報導

事實上,翻開「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的確沒有明確規定,審查人數門檻到底指的是「全體委員」的四分之三?還是「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我們訪問到昨(9)日參與調整審查規則的民進黨推薦委員蔡茂寅,他表示,可以修法,但歷年來幾度公視董監事難產,需要的應該是補救機制、救濟條款。而昨(9)日請假沒出席的國民黨推薦委員包正豪則表示,根本之道,還是應該挑個審查委員都能出席開會的時間。

法律網頁上,輸入出席委員四個字,查詢出來的法規內容285頁,像是憲法中選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都明訂出席委員或全體委員來決定,但公視法13條,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以四分之三之多數同意,卻沒有明訂到底指的是出席委員還是全體委員,就在11月10號公視董監事審查會議,調整內規母數是出席委員,但下次開會再實質審查人選。

公視董監事審查會委員蔡茂寅說:「修母數是可能是一個可能的方向而已,更認為你要真的產生不了歧見過大,你總是要有一個過渡性的,臨時性的解決機制在。」以調整後的內規來看,審查會議出席有10個人,只要有8個人支持董監事人選就有結果,公視董監事審查會委員包正豪說:「你如果修成出席委員的四分之三,那(民進黨推薦委員)八個人都出席,然後其中半數通過,或是四分之三通過,就六票通過就同意了嗎。」 包正豪預備全體委員為主,但如果以全體委員15位的四分之三來看,至少要12人同意才能過關,假如國民黨推薦審查委員5位都沒來,基本門檻根本過不了,公視董監事審查會委員包正豪說:「原則上你就以,這七個人(在野黨推薦委員)的時間為主,這到底會怎樣。」公視董監事審查會委員蔡茂寅說:「強迫委員盡可能大家,坐下來開會,因為我們就是要溝通要協調嘛。」目前來看修法緩不濟急,但如果真有心好好選出公視董監事,或許下次要挑個審查委員都能出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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