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李案照片 報社主管記者判刑

(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7日電)中國時報涉嫌刊登李宗瑞和女子性愛照片案,台北地院今天依妨害秘密罪判兩名前副總編輯及社會組王姓主任、記者各6月徒刑。

被告委任律師陳明表示,當時挑選不露骨、不侵犯隱私及無法辨認被害者的照片,且詢問法界人士這樣做有無刑責後,才刊登用馬賽克處理過的照片。

他說,對判決結果「很失望」,當事人也不意外,「一定會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中國時報由陳姓記者撰寫標題「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經楊姓和陳姓副總編輯(已退休)及王姓主任召開編輯會議後,配上兩張錄影擷圖照片,刊登在去年8月26日A1要聞版和A3焦點新聞版頭條。

檢方認為,雖然刊登的照片經過馬賽克處理,但仍使被害女子身體隱私部位和非公開活動曝光,造成被害人精神痛苦,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4人。102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