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報扶養其他親屬 不限年齡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大幅鬆綁納稅人列報扶養年齡限制,取消納稅人不得扶養20歲至60歲間「其他親屬及家屬」規定,未來甚至同居一家的 「小老婆」都適用,約影響98萬人。 另外,年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其他親屬,若有扶養事實,都可列報扶養減稅。一旦今年通過修法,最快可望在明年5月報稅適用。 財政部所謂的「其他親屬」指的是叔、伯、舅、甥、姪、嫂等,而「家屬」則須符合民法1123條,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親屬,互負扶養義務,都適用這項放寬規定,因此小老婆也適用。 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即使其他親屬符合就學、身障或者無謀生能力等受扶養條件,只要年齡在20歲到60歲之間,就不符合列報扶養減稅的條件。 大法官會議第694號解釋認為,以「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為減除免稅額的限制要件,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大法官認為,民眾只要能夠證明確有扶養事實,不論受扶養者年齡高低,都應有列報免稅額的權利,不因有年齡不同而有差別待遇,因此要求財部應修法,原規定至遲在今年12月30日以前失效。因此,行政院會昨日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優先審議,預計將在明年5月報稅時適用。行政院官員表示,今年內確有扶養年滿20歲、未滿60歲的其他親屬或家屬的納稅人,明年5月申報101年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不會遭到打折計算。 財政部官員表示,即使修正草案今年底未來得及立法,現行對「無謀生能力」認定有稅法解釋函,只要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其1年所得未達免稅額8.2萬元,可列為扶養親屬;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體傷殘、精神障礙須長期就醫者子女、兄弟姐妹都可列納稅人扶養對象。不過,「其他親屬」必須同住一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事實,才可列報扶養扣除對象。